从“泥人张”案看“老字号”保护
〖2007-1-8 14:2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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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静静
    
    “宣判了,我胜诉了”,日前,民间工艺大师、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张锠打电话给本报记者,难掩激动之情。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泥人张”第四代传人张锠、第五代传人张宏岳以及张宏岳任法人的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泥人张”第四代传人张铁成和他任法人的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侵犯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关于“北京泥人张”及张铁成为“北京泥人张”第四代传人的宣传,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泥人张”文字的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立即停止在企业宣传中使用“泥人张”专有名称等涉案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www.nirenzhang.com”互联网域名,并于30日内注销,以及赔偿诉讼支出1万元等。
该案于2005年年底被受理,于今年7月进行了公开庭审。庭审中双方就各自的历史渊源、制作工艺等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张铁成称,“北京泥人张”是北京土生土长的知名品牌,起源于清道光年间北京民间艺人张延庆,他是“北京泥人张”第四代传人,并且“北京泥人张”与天津“泥人张”从制造工艺、选料用材、外观特征、艺术风格上来看,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产品,两个“泥人张”各成一派,自己没有侵权。张锠则表示,中国只有一个“泥人张”,就是天津的,起源于清朝道光年间天津民间艺人张明山,而他是“泥人张”第四代传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上世纪90年代就曾明确“泥人张”这一专有名称的权利主体为张明山后代中从事彩塑创作的人员和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北京泥人张”打着“泥人张”的旗号进行宣传和经营,明显侵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调查后认为,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泥人张”作为知名彩塑艺术品的专有名称,其权利人为其创始人张明山后代中从事彩塑创作的人员和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包括本案中的三位原告。被告主张的“北京泥人张”的历史渊源和传承情况,在其提交的证据中,对于“北京泥人张”的记载及宣传资料均是在1987年以后才有发表,即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建厂之后,也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事实依据不足。三被告将“北京泥人张”作为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域名使用和宣传的行为足以造成公众对“泥人张”彩塑艺术品的来源和制作人的混淆。
   
    三被告关于“北京泥人张”历史延承的宣传,也足以造成公众对张明山后代传人身份和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创立和发展多年的“泥人张”品牌的误认。因此,三被告的行为是对张明山后代传人(包括本案三原告)及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对“泥人张”名称所享有的专有权的侵犯。三被告使用“北京泥人张”名称,或直接使用“泥人张”、“nirenzhang”名称,或突出使用“泥人张”名称,客观上借助了“泥人张”百余年来形成的声誉,为自己争取了更多的交易机会,在主观上也有过错,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
诸如“泥人张”这样的知名民间工艺、技艺、商业品牌名称,尤其是其中一些著名的“老字号”,因其代表的产品本身往往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商业价值,进入市场后会给使用者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将其作为商标和企事业单位名称使用,亦会使商品及使用单位驰名,为使用者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因此是宝贵的无形资产,也因此频频遭遇侵权纠纷。此次“泥人张”案就是其中的典型,也为我们如何更好地保护著名品牌名称、“老字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注意历史资料的收集此次“泥人张”案的关键在于对于原告和被告分别主张的“泥人张”和“北京泥人张”的历史渊源的认定上。根据“谁主张权利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张锠方委托的代理人之一、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翔告诉记者,他们做了多方的查证工作,先后向法院提交了《津门杂记》、《天津志略》、《辞海》、《中国美术史》、《中国工艺美术史》等多部记载“泥人张”的历史文献资料,这对于法院明确“泥人张”的历史渊源和这一专有名称的权利人起到了很大作用。事实上这也是很多著名品牌名称、“老字号”遇到侵权纠纷时最为棘手的问题,尤其对于一些缺乏历史文献记载的更是如此。因此金翔也借此提醒广大著名品牌名称、“老字号”的拥有者,要注意历史资料的收集,这既是为了研究和弘扬的需要,也是保护自己的需要。
注意相关法律的了解目前,对于著名品牌名称、“老字号”的保护没有专门的、明确的、很具针对性的法律规定,此次“泥人张”案中就是将“泥人张”作为专有名称来认定从而确定其权利人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韦之说,法律具有普遍性,不可能具体到单独对著名品牌名称、“老字号”作出一些规定。对于类似此案的纠纷,如果已经将著名品牌名称、“老字号”注册了商标,可以通过《商标法》来解决,如果作为了企业名称,可以通过《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来解决,如果都没有,也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
    从大量类似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目前对于著名品牌名称、“老字号”的保护法律基本是健全的。金翔说,从行政层面来看,政府的商务、工商等部门有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规定可以用在著名品牌名称、“老字号”的保护上;而从法律层面来看,他建议说,最好在权利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将著名品牌名称、“老字号”注册成为商标,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时可供依据的法律条文就更具体些,法律依据也更充分些,可以降低维权成本,同时也可以防止某些人钻法律空子。
注意维权意识的提高此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对于被告使用“泥人张”名称的情况早就知晓,但一直未提出异议,而直至现在才提出诉讼,“原告过于懈怠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成为了法院驳回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的请求的重要因素。原告张锠告诉记者,希望在此提醒广大著名品牌名称、“老字号”的拥有者、广大民间文艺家要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这不仅是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也是为了保护“老字号”的声誉和价值,更是为了“老字号”能健康有序地发展,否则如果被任意、无偿、歪曲使用,会对推广和普及造成困难。据悉,张锠已经就张铁成申请的“泥人张”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申请,该申请已经于2003年5月被国家商标局受理,现在正在审理中。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顾问赵书说,民间文艺家必须提高法律意识维护好自己的利益,同时做到彼此尊重、尊重历史、尊重自己,这样整个民间文艺界才能少些争议,才能促进整个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郭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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