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声”商标侵权案成功调解

〖2007-1-10 9:2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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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刘丹
 


    备受关注的“容声”电器商标被侵权纠纷一案近日有了结果,原、被告双方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5万元,并承诺不再生产、销售侵犯容声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原告容声电器公司是一家以设计、生产制造、销售为主的专业家电企业,是广东省轻工业进出口集团重点单位。原告于2002年与广东科龙(容声)集团公司签署了《“容声”“容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根据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容声集团给予许可原告在空调机、抽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电子消毒柜等家电产品独占使用许可“容声”商标注册的权利。

  原告为打响“容声”品牌,投入巨资提高产品质量并进行新产品的开发。通过努力,容声产品在历年来我国行业抽检评比中一直保持领先地位,系列产品获得中国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和质量认证。1999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容声”商标为全国驰名商标。

  2005年4月,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查获被告威锋电器公司生产的标有“容声生活+图形+Ron?鄄senlive”字样商标的燃气热水器20台、抽油烟机23台、燃气双炉138台、燃气单炉189台。后工商局对被告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没收查获的全部侵权产品,处以罚款18000元。

  广东容声电器公司认为,“容声”品牌已经成为质量和信誉的标志,是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公司每年都投入巨额资金继续打告自己的品牌,任何侵害“容声”品牌的行为都将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自己的产品上突出使用“容声“字样的行为,不但对原告的独占使用造成了侵害,也误导了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卓靖贯彻了“注重调解”的办案原则。在通过庭审掌握了案件的有关事实情况后,采取分别谈话和共同协商的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真诚的沟通、交流。一方面打消了原告担心地方保护主义的疑虑,另一方面详细向被告宣讲了有关商标法律法规及判例。在被告意识到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后,承办人多次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让原告看到了被告调解的诚意,从而为成功调解本案奠定了良好基础。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反复做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5万元,并承诺不再生产、销售侵犯容声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双方不得就本案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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