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用“中国石油”商标 挨罚25万赔偿7万

〖2007-1-14 8:1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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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江丽
 


    由于成都日月加油机厂(以下简称加油机厂)失误,将印有“中国石油”的8台加油机卖给了攀枝花市天成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致使天成公司乱用“中国石油”这四个字挨罚2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随后,天成公司起诉加油机厂,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25万元。记者昨日(13日)获悉,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驳回天成公司诉讼请求。天成公司对此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将错就错 “中国石油”公开用

  据介绍,加油机厂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公司)供应商的中标单位。2002年12月,天成公司向加油机厂购进8台加油机,总金额为102000元。当时,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天成公司于当月收到货,加油机厂进行了安装。在安装完后,天成公司发现在加油机上印有同“中国石油”的注册服务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标志。2003年2月,天成公司向中国石油公司申请加油站特许挂牌经营,但没有被批准。从2003年起,天成公司开始用这8台加油机对外经营。

  侵权 挨罚25万赔7万

  据悉,2004年5月,攀枝花市工商局对天成公司关于使用“中国石油”注册服务商标进行调查。同年9月14日,加油机厂向天成公司出具了8台加油机是误发的证明。经查,2003年2月17日至2004年5月17日,天成公司售油经营额为389万余元。2005年7月27日,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天成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由,对其罚款50万元。天成公司提出复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天成公司交纳了25万元罚款。去年8月16日,天成公司和中国石油公司达成行政调解书,赔偿其经济损失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加油机厂未经中国石油公司授权,不能擅自对外销售有“中国石油”注册服务商标产品。天成公司购得8台加油机后,应及时进行验收。然而,当天成公司发现印有“中国石油”的加油机后,未经许可,仍使用并获利。攀枝花市工商局据此对天成公司进行罚款,不涉及加油机厂。因此,天成公司要求加油机厂赔偿经济损失理由不成立。目前,此判决法律效力已生效。(记者 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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