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注册商标归谁? 高管离职与商标“一起走”惹官司
〖2007-1-15 13:1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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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静静
“还我的商标权!”不久前,许先生一纸诉状将“老东家”———上海某科技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许先生是某商标的注册人,而科技公司一直在使用这个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商标。去年,担任公司老总的许先生被炒了“鱿鱼”,“既然要我走,我就得把商标也带走”,公司理所当然予以拒绝,双方于是打起了官司。
近年来,类似这样的商标、网络域名遭遇注册人收回的尴尬层出不穷。前段时间,天涯社区域名遭网站前员工收回的事件,曾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双方最后以和解收场。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指出,由于这些商标、域名已经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一旦被收回,企业遭受的损失不言而喻。法官提醒:公司、网站在使用“高管”个人注册商标或域名时需慎重,双方应事先作出约定,防止出现不必要的诉讼困扰。
“高管”被免职 起诉称要带走商标
许先生是某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也是某科技公司的老总,拥有一定比例的股份。科技公司自2004年开始大量销售标有涉案注册商标的智能配电仪表、综合保护测控装置、变电站自动化系统等产品。
一开始,许先生和公司之间相安无事。变故发生在2006年。去年年初,许先生在一次股东会上被免去总经理职务。同年3月,他以律师函的形式明确告知科技公司,未经他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根据许先生的陈述,科技公司收到函后仍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并向其客户函称涉案商标为该公司拥有。“科技公司仍然在产品、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等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侵犯了我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先生在诉状中说。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许一纸诉状将“老东家”告至市第二中级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
对于许先生的说法,科技公司反驳称,公司自2003年7月成立后就一直在许先生所掌控的经营活动中使用涉案商标,因为该商标是公司委托许先生去办理注册的,该商标的商标权应属于科技公司。科技公司还透露,许先生从担任公司总经理到2006年3月被罢免,对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完全知情。目前,涉案商标的现有价值和商誉均来源于公司对该注册商标的长期使用。因此,该商标应属公司所有。
科技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涉案商标权为科技公司所有;许先生履行转让手续,并赔礼道歉。
原被告均未获法院的支持
市二中院法官通过调查发现,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和注册证均显示许先生是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科技公司虽提供了3张商标注册费用的发票,以证明公司委托许先生注册涉案商标,并约定在科技公司成立后转至公司名下,还报销了注册费用,但许先生对这个说法予以否认。
在法官的询问下,科技公司承认上述费用并未入帐核销。因此,法院认为,科技公司关于其为许先生报销注册费用的说法不能成立。科技公司认为涉案注册商标系其所有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许先生作为科技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就一直默许公司使用涉案商标,而科技公司正是基于这种默许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标,并对外签订合同。科技公司向法庭提交的14份合同中,最晚的一份期限至2008年4月,这些合同都是在许先生任总经理期间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许先生对此是明知的,并未表示过异议。法院同时明确,鉴于原告是涉案商标权人,被告不得就上述合同续约,也不得超出合同范围使用该商标。因此,许先生关于要求某科技公司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许先生的诉讼请求,同时也驳回了反诉原告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公司使用个人注册商标前 应与权利人作约定免纠纷
记者从市二中院了解到,公司使用个人注册商标而引发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该院法官说,此类纠纷中因个人和公司存在着特定关系,因此双方在合作初期就商标使用问题一般不会产生纠纷,但此后一旦双方关系破裂,个人不再许可公司使用商标,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较大影响。
“许多公司刚刚开始创业时没意识到商标权的重要性,但是随着公司业绩的提升,商标的知名度越来越响,商标权利人就开始开出高价收回商标了。”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说:“这就像别人寄养在你家里的孩子,你好吃好喝地喂养孩子,等孩子养大了,人家就想把孩子抱走了。”
其实,不止商标遭遇类似问题,域名方面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前一段时间,网上闹得纷纷扬扬的天涯域名纠纷最终以和解的方式结束。据了解,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田某在离开公司后,向天涯社区发难,要求收回www.tianyaclub.com。经过一段时间的口水战,双方握手言和,天涯社区无奈将www.tianyaclub.com变成www.tianya.cn。
市二中院法官提醒,公司在使用其“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注册的商标时应当慎重。法官建议,若因经营需要确需使用个人注册商标的,应对商标的权属、使用以及纠纷的处理等事先作好约定,避免今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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