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拦路手段恶劣 多管齐下遏制商标恶意异议
〖2007-1-22 17:2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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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静静
随着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近些年来商标恶意异议行为逐渐显现,并造成商标纠纷和诉讼。恶意异议不管是给商标权申请人,还是商标管理机关,都造成极大的困扰。
正常的商标异议是我国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于减少商标权利冲突,避免商标之间的混淆,以及制止不正当注册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有着并且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些居心不轨的人却把异议程序滥用,将其当成自己敛财的工具。
中途拦路 手段恶劣
我国现行商标法律规定,注册一件商标要经过申请、审查、初步审定、异议审查、核准注册等几个阶段。《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由于法律对异议人的资格未作限制,任何人均可以对他人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从而导致了商标异议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近几年来商标异议量不断攀升。
据了解,曾经有一公民一次就批量式地向商标局提出对50个商标的异议,使50个正在等待注册的商标和商标注册申请人陷入了漫长的等待之中。还有几年前的“农夫”商标异议,异议人张某用心极其恶劣。张某针对浙江千岛湖养生堂饮用水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农夫”、“NONGFU”及两件“农夫山泉”商标提出异议。之后他又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要求被异议人向其支付较高数额的金钱作为其撤销异议的所谓“报酬”。
北京名信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人翁作森说,目前国家没有对商标恶意异议出台相应的政策。企业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一旦遇到有人提出异议,整个申请就会耽误很长时间。目前商标局对异议裁定需要两年多时间。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提出异议复审,评审时间就更长。如果当事人对评审裁定依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过程需要的时间就说不准了,二、三年,四、五年,甚至10年的都有。这都将造成被异议商标的权利长期处于待定状态,不利于被异议人围绕被异议商标开展经营活动。
“花钱消费” 企业无奈
在商标申请人备受商标恶意异议煎熬苦不堪言的同时,一批“商标异议专业户”却异常的活跃。他们利用商标异议程序阻止他人的商标及时注册,进而敲诈对方当事人。被异议人为能早日走出异议沼泽,只好花重金买异议人撤销异议。法律设置的异议权成了他们的摇钱树。
这种商标异议的恶意是非常明显的,曾经有一个被提异议的企业,其商品因无注册商标被商场拒之门外,积压在仓库价值上百万元。这个企业千方百计、四处托人与异议人交涉,希望花钱买得对方撤销异议,但要求写出字据。异议人却表示:“我从不留字据,咱们到商标注册大厅,你一手交钱,我一手交撤销异议申请书。”
目前,许多企业就被这种“一手交钱、一手撤销商标异议”的“异议专业户”摆弄于股掌之中,一边是被异议的商标,短时期内无法取得核准注册,另一边是没有注册商标的商品进入不了市场。为了早日摆脱困境,企业只好接受敲诈勒索。如此形成恶性循环,必然使商标管理机关原本已经沉重的行政审查工作雪上加霜。
翁作森告诉记者,目前商标异议代理费用在2000-3000元之间,其中有1000元是交给国家的,也就是说,异议人提出异议走完程序不过千元成本,而被异议者却要花上大量的金钱和乃至数年的时间来对付商标异议。很多公司不愿意浪费这么多时间,便采取“花钱消费”撤销异议。这也助长了不少投机分子的气焰。
专家出招 综合治理
对商标异议存在的问题,人们一方面抱怨商标管理机关,一方面又无可奈何。因为法律规定的异议制度本身没有问题。翁作森建议,对于恶意异议这个现象,有关部门可以要求异议人出具从事这个行业的相关依据和证明,否则不予受理。比如,做化妆品的向一个电子产品商标提出异议,他们之间的商标没有相关性,更谈不上有冲突。这种异议显然别具用心,可以不予受理。
有业内人士建议,请求立法机关通过相应的形式对异议申请人的资格做出限定。比如提升异议的门槛,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又比如设立商标异议简易程序,避免疑难案件与简单案件不分青红皂白一律排队等待;还可以设定一定的条件,强化识别恶意异议的功能等等,以抑制商标恶意异议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有人提出创设快速程序,将商标局对异议的全面实质性审查改为对异议理由与证据的初步审查。商标局可以对显然没有正当理由的异议在半年内迅速驳回。同时,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从必经程序改为选择程序。任何当事人对商标局裁决不服可以选择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建立专门的诉讼机制,对恶意异议人要规定实体的惩罚性赔偿措施。
国家商标局一位负责人说,目前商标局在案的异议量已达5万多件,从今年开始他们将加大督办力度,对于恶意的商标异议,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异议人是恶意的,我们将据此加快该异议裁定办理的速度。
有关专家认为,在我国,商标申请注册基本上是采取自愿原则,由于整个社会商标意识比较淡薄,一些企业商标保护意识缺乏或不强,常常在其商标未获得保护时,就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宣传推广,等其商标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时,一些别有用心者往往就开始做文章,因此,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遏制恶意异议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张恒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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