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惩治商标恶意转让力度 遏制恶意转让效果初显

〖2007-1-29 13:1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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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静静
 


     泉州“国花”的遭遇

    “这个事情现在已经解决了。”尽管福建泉州国花制品有限公司的老总黄水林先生的语调比较平和,但几个月前陷入的那场商标“侵权”风波还是让他心有余悸。

    不久前,国花公司生产的国花牌麻将在浙江省杭州萧山被人投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地工商局随即查扣了价值3万元的麻将。让黄先生闹不明白的是,明明自己公司使用的商标是得到商标注册人依法许可的,怎么会侵权了呢?

    经过与商标授权人取得联系后,黄先生才得知该商标先前曾许可另外一家企业使用并把商标注册证借出,后来竟然发现该商标被办理转让手续,企图非法转让到他人名下。鉴于该非法转让案正在审理,其结果与工商局查处本案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为了维护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泉州国花公司立即向杭州萧山工商局书面申请暂时中止审理其萧山经销商涉嫌销售侵犯“国花”商标权的麻将牌一案。

    国花公司的工作人员翁先生告诉记者,虽然最后查明该商标的非法转让被依法制止,国花公司生产的麻将已被放行,但这件事让他们对恶意转让他人商标行为深恶痛绝,希望有关方面能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打击。

    确实,一旦发生商标恶意转让,很容易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案件,解决起来不仅耗时费力,而且可能给诚信经营的一方造成很大的经济和信誉损失。北京红徽知识产权事务所进行的一份《关于非法转让他人注册商标的状况调查》显示,“中华”、“爱多”、“少林”、“武当山”、“巴奇洛”、“托玛琳”等国内外商标曾遭他人非法转让或许可,这些事件的发生,引起了企业的强烈反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此很重视。

   恶意转让现象严重

    据悉,自从2001年我国修改《商标法》增加了允许个人申请注册商标和允许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权的规定以来,商标局陆续发现一些单位或个人通过私刻印章或伪造签名等方法,恶意转让他人的已注册商标或正在申请的商标,侵害他人的合法商标权利。由于非法“盗转”他人商标现象的日益猖獗,加之其手段极具欺骗性,有的未能被商标权利人和商标局及时发现,形成商标被骗转让的事实,直接引发了商标权利人诉商标局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上升:2003年2件,2004年5件,2005年达到10多件。

    “虽然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但是商标权的实质属于民事权利。恶意转让商标与盗窃有形财产的性质没有什么不同。商标转让必须做到程序和实体都合法,但现在有人错误地理解商标的资产性质,滥用商标程序,利用行政程序给予商标权利人自主依法处置商标权提供的便利,钻法律的空子,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副巡视员杨叶璇看来,恶意转让是种商标“窃权”行为,其危害性显然大于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

    杨叶璇分析认为,目前恶意转让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这样几种:

    第一种是企业改制过程中,某些人违背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非法转让国有企业的商标。

    第二种是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商标后进行转让,包括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甚至是驰名商标。此类案件发生的数量较前几年明显增加。

    第三种是伪造公章或者签名,假冒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手段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转让或者实施许可,从中牟利。

    记者了解到,近两年来,恶意转让他人注册商标的案件已经发生十多起。有的案件中,商标“窃权”行为人竟然将一件注册商标连续转让4次,以逃避法律惩罚。

    对于由此类行为引起的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关法院认为,商标局未能尽到必要的行政审查义务,于是判决撤销“商标局的转让”行为,并且向商标局提出增加新的“审查义务”的司法建议。

   遏制恶意转让效果初显

    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董事长廖俊铭介绍说,现行《商标法》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但为了方便商标权利人,商标局规定办理商标转让时无须提供双方的转让协议。考虑到办理转让程序时要往返邮寄、多次加注等,容易造成商标注册证的破损或丢失,商标局又调整了商标转让程序:转让申请无须提供商标注册证原件,商标局在核准转让申请后会另发一张注册商标转让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同时使用。

    “这样,唯一体现转让人意思表示的就是转让申请书上的签章。一些不法分子只需在《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上伪造转让人的签字或公章,即可蒙蔽商标主管机关,将他人的商标据为己有或盗卖。”廖俊铭说。

    2005年9月,在有关法院的建议下,商标局采取以下措施对商标转让程序进行了改善:一、将商标转让申请书上转让人使用的印章或签字,与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的印章或签字进行核对。二、对印章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印章变更情况,提供印章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提供转让人的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章戳)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三、对签字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情况,并提供转让人的有效证件(签字)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四、对印章或签字明显不符的向申请人发出《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不含往返邮程)按有关要求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商标局将视为申请人放弃补正,驳回其转让申请。

    “最近,商标局又在受理转让申请后,增加了向转让双方发送受理通知的措施,一旦协议一方对转让申请有异议,将中止转让。廖俊铭认为这对遏制非法转让很有作用,同时也担心这样会增加转让办理的时间。

    来自商标局的信息也印证了这一点,尽管2006年商标局受理和核准的商标转让申请在增加,但由恶意转让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却在减少。与此同时,办理商标转让的周期也不得不延长。

   不同情况应适用不同法律

    杨叶璇认为,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一种财产参与资产调配和重组的现象愈来愈活跃,商标转让的需求必然上升。商标局依循国际通行做法,从方便权利人的角度,对相关法规作了修改,在办理商标转让时对有些程序进行简化并无不当。但社会上有些人财迷心窍,想靠窃取他人商标权发财,而商标权利人又缺乏防范意识,让一些人钻了空子,有些商标代理人甚至知法犯法。

    杨叶璇指出,解决恶意转让问题,应该根据恶意转让的不同情况予以正确定性,适用不同的法律,采取相应的措施,商标权利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地方工商局、法院,还有公安机关应该联手。

    “对于企业改制中出现的恶意转让,应该直接裁定无效。如果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恶意注册或转让,商标局或商评委应当予以制止。一旦发现某些人利用假公章来进行转让,就不能把它仅仅作为行政案件来处理,而应该通过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叶璇说。

    在杨叶璇看来,按照相关规定,商标主管机关在审理商标转让申请时,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很难进行实质审查。同时不能因为发生了恶意转让,就大大增加所有申请人的程序负担,即不能因噎废食。虽然目前的程序还不尽科学,滥用程序的情况还存在,相应的法律需要修改。可是更重要的是应当加强法制宣传,对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加重处罚。此外,还可以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实施了恶意转让的企业和个人予以通报。商标权利人也应该时刻关注每期的《商标公告》和商标局网站上公布的自己的商标状况。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转让的,一方面要迅速向商标局反映,制止该转让;另一方面,对于伪造公章或伪造签名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还可以诉至法院,向对方索取民事赔偿。

   杨叶璇说,“商标局发现了一些转让申请有问题,往往会出现联系不到商标权利人的情况。所以商标权利人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就本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的情况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以便及时与商标局取得联系,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利。”(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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