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澳珀”一个商标通行全国一个名字仅在佛山

〖2007-1-30 9:47: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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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刘丹
 


    两家“澳珀”家具,一个是企业字号,一个是注册商标,到底谁拥有合法使用权?日前,两家企业对簿公堂,广东省禅城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令佛山“澳珀”仅可在佛山市内宣传使用。
 
    温州“澳珀”告佛山“澳珀”

    原告温州澳珀家俱有限公司(下简称温州澳珀)在家具行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曾先后获得温州市知名商标和温州名牌产品等称号,形成了一定品牌效应。其并在2000至2002年期间取得了 “澳珀”中文商标及“OPAL+澳珀”组合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佛山澳珀家具有限公司(下简称佛山澳珀)于1996年12月6日注册成立。后其注册了“AOPO”商标,并在其总店、分店店面名称等处使用“AOPO+澳珀”、“澳珀家具”等字样。

  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佛山、广州番禺等地的总店及连锁店经营场所外部或宣传广告牌匾上分别挂有“澳珀家具”、“AOPO+澳珀+澳珀家具”等字样,认为被告违法使用“澳珀”字样,遂引发争议。

  商标效力及于全国

  庭审中,被告佛山澳珀辩称,其申请注册的商标“AOPO”与原告所拥有的“OPAL”明显不同,其对“AOPO+澳珀”、“澳珀家具”等系正当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且自己工商登记在前,理应享有在先权利。另外,原告注册商标“澳珀”并非驰名商标,权利保护范围具有地域性。

  法院认为,被告佛山澳珀已于原告取得“澳珀”商标前注册成立,其对“澳珀”的企业字号依法享有在先权利。但含有字号的企业名称权之效力仅及于登记注册的主管机关辖区范围,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则及于全国。因此尽管被告佛山澳珀对企业名称享有在先权利,但被告只能在佛山市范围内而不得扩大其企业字号的使用地域。另外,被告在广州番禺分店突出使用了“澳珀”字样作企业广告宣传活动,该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被告佛山市澳珀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佛山地区以外的广告宣传中突出和不当使用“澳珀”字样,赔偿原告温州澳珀家俱有限公司损失1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由于判决既保护了原告的商标权又保护了被告的企业名称权,双方均服判,本案已经生效。

  字号、商标、域名应一体注册

    法官提醒:企业应及时将字号、商标、域名等三位一体统一注册以免遭受损失。判后,记者采访了广东省禅城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何振华。他表示,由于商标的效力是及于全国,而企业字号的保护却有明显的地域特征,从而导致纠纷发生时处于被动地位。为此,法官提醒企业,要及时将企业字号、商标、域名等捆绑统一注册,特别注重做好防御性注册即还要将与自身字号、商标、域名等相类似的所有标识,大型企业还要注重知识产权的国际性保护。(记者 王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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