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现行商标法是1948年颁布的《兰哈姆法》,载于《美国法典》第15编.这部法律1982年10月作最后一次修订。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的注册簿分为“主簿”与“副簿”两部分,这与英国及一些英联邦国家的商标注册簿分为A、B两部分很相似。目前,大多数申请人到美国申请注册商标,除非有特殊说明,一般都是指主簿注册。总的来说,获得副簿注册的商标在保护力度上不如主簿注册,但是,副簿注册较主簿注册更灵活,而且对一部分缺乏显著性无法获得主簿注册的商标,通过副簿注册同样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
一、主簿注册和副簿注册的区别
1、概念
依据《兰哈姆法典》,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能够起到辨别商品/服务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并将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商品/服务将其他人所销售的商品/服务相区分,有资格申请主簿商标。但与此不同的是,商标不具有《拉哈姆法典》规定的以上功能,而是仅仅具有“区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可以申请副簿注册。也就是说,主簿注册既能起到区分商品/服务的来源,还能起到区分申请人的商品/服务。而副簿注册仅能起到区分后者的作用。
另外,美国商标法规定有以下种文字、符号或标记不准作为商标注册:
(1)不道德的或违反“公共秩序”的标记;
(2)与国际公约及美国法律所禁用的一些国旗、国徽、国际组织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记;
(3)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在世人姓名或肖像的标记;
(4)可能在市场上引起混淆的标记;
(5)说明性的标记或该说明与商品内容不符的标记,包括地名与产地不同的地名标记、美国常用的姓等。
但是,前四种标记是须绝对排斥在注册簿之外的:对第五种标记,如果经审查认为它具有将一企业的产品与其他企业的产品相区别的功能,则可以批准在“副簿”注册。在副簿注册的商标,如果通过连续五年使用证明它完全具备注册商标条件,则有可能上升到主簿中去。因此,“副簿”相当于“准注册簿”。
2、公告程序
主簿注册有异议公告程序,任何人如果认为公告商标的注册会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的话,可以在自该商标在官方公报(OfficialGazette)上公告之日起30天内向美国审判上诉委员会提交异议书。而副簿注册没有异议公告程序,但是有商标撤销公告程序,同样公告在官方公报OfficialGazette上。任何人如果认为该副簿注册损害了其利益,可以对该副簿注册提出撤销。
3、申请基础
申请人申请主簿注册,主要基于四种基础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申请;
第一、实际使用(Usedincommerce),即欲申请商标在提交注册申请以前已经在美国使用;
第二、意图使用(Intendtouse),即欲申请商标在提交注册申请还没有在美国使用,但是必须有诚意将来在美国商业中使用该商标;
依据美国商标法第一条(d)规定,申请人最晚必须在核准通知签发之日起3年内使用该申请的商标并递交使用声明,否则该商标申请将被撤销。
第三、基于国外注册(ForeignRegistration),即与美国有条约关系的国家的国民可以基于其商标在国内注册在美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第四、基于国外申请或称国外优先权(ForeignPriority),即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在国内申请提交之日起的6个月内可以基于国内申请在美国申请优先权。基于优先权提交的申请将在官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国内注册证明;
而副簿注册只有一种申请基础,即必须基于实际使用,也就是说该商标必须已经在美国商业上合法的使用才能申请副簿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商标只要以“实际使用”为基础,可以同时申请主簿注册和副簿注册。除此之外的以上三种基础,只能申请主簿注册。
二、主簿注册的优势
总的来说,申请人通过主簿注册获得的保护大于较副簿注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全国范围内的通告
主簿注册商标了可以获得全国范围内的通告,可以使未经授权而使用者无法证实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该商标的,这对于确定侵权和赔偿额是非常重要的。
2、可作为具有该商标专用权的确实证据或者初步证据
一旦商标主簿注册所有人认为其商标权受到了他人侵犯,欲采取异议或者诉讼程序保护其正当权利时,该主簿注册可以作为证明其具有该商标专用权以及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专用权的初步证据或确实证据。
3、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不可争辩性(Incontestable)
一个主簿注册商标在注册之后经过五年的连续使用,其间如果没有他人对其提出抗辩,其后他人便不能对商标以缺乏显著性为理由对商标的有效性再提出抗辩.因此,如果一个商标已经取得不可争辩性,那么可以推定该商标或者属于非描述性商标,或者属于仅描述性但是已经产生第二含义。
4、在主簿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有权向海关备案注册商标,阻止非经授权的仿冒商标的商品进口。
三、副簿注册的优势
商标不能作为主簿注册获得保护时,选择副簿注册不失为一个好的有效的策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商标同样可以标“®”,能阻止他人在相关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2、部分国家商标法规定,欲注册商标必须获得申请人原属国注册或第三国注册后才能在该国获得保护。如果申请人想在这些国家获得商标保护,可以基于美国的副簿注册;
3、适用联邦法院诉讼,即在副簿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有就商标侵权向联邦法院起诉的权利。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国内申请人申请的商标一旦被美国商标专利商标局审查员认为其显著性较弱时,往往需要通过大量的证据进行争辩。众所周知,美国审查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商标具有显著性的争辩是否能被审查员接受很难预测。因此,我们可以采取另一种方式,即将该商标转化为副簿注册,同样不失为保护申请人商标权力的一个策略。(高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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