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健品傍名牌被罚10万 傍名牌还有多少
〖2007-1-31 11:0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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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开胃
“鸵岛”、“九枚王”、“彬彬”……对于这些貌似名牌的字眼,如果您睁大眼睛仔细看就会发现,其实它们并非名牌“鸵鸟”、“九牧王”、“杉杉”,而是字样近似的冒牌货。市场上,“傍名牌”的恶性竞争行为愈演愈烈,“五粮液”、“报喜鸟”、“喜之郎”等知名品牌都成了受害者,仅字样或字音与“九牧王”近似的企业名称和产品就多达20多家。价格过低的产品一般是“傍名牌”的假货。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首个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首次对“傍名牌”,即仿冒名牌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予以明确界定,自2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界定“傍名牌”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或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高法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具体的界定:“知名商品”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而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关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司法解释”规定在一定市场范围为相关公众知悉就可达到“知名”的要求,并非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知名。
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包括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行为,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对于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精髓是支持公平竞争和正当竞争
记者为此采访了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的周天喜律师,他认为从现阶段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难免显得有点笼统和模糊。虽然国家工商局于1996年和1999年先后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但这些意见毕竟属于部门规章,难以作为人民法院的司法依据。而这一“司法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统一司法尺度,依法保护有关知识产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傍名牌”比假冒名牌更为隐蔽,危害更大,注册与知名商标近似商标;异地注册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号;在海外注册已有知名商标等。“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该“司法解释”具体界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知名商品”、“企业名称”和“姓名”的内涵,为今后更好的打击“傍名牌”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更确实的依据。但该“司法解释”同时也规定了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见,“司法解释”对知名商品的保护精髓还在于对公平竞争和正当竞争的支持。
周天喜律师说:“‘司法解释’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界定统一了司法界的认识,避免同一类型案件却有两种判决结果的尴尬,对审判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同时我们也切实感受到法律对公平竞争和正当竞争的保护,提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提倡和诚实信用原则,最终体现法的形式价值‘秩序’和法的实质价值‘正义’。”
保健品“傍”美国名牌被罚10万
俗话说:王婆卖瓜自卖自夸。可这夸也得有个度,要是夸过了头,不仅买瓜的人不再相信,而且卖瓜的人要面临被处罚的危险。日前,记者从北京通州工商分局获悉,一家生产华纳牌蜂胶胶囊的保健品公司就因“傍”美国名牌吹破了牛皮,被通州工商分局罚款10万元。
“我公司是由美国华纳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投资注册的……现代化的厂区总面积为1.5万平方米。其中,有3000平方米的标准车间,符合国家10万级GMP净化车间标准。”
而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这家保健品公司是由两位中国公民出资成立的,不仅与美国华纳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而且该公司厂区内实际符合10万级GMP净化车间标准的车间面积只有30.2平方米。
在对该公司生产的华纳牌蜂胶胶囊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还发现产品标签上印有“国际知名品牌华纳牌蜂胶胶囊是由美国华纳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技术并授权我公司出品”等字样。在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还印制了一种名为《华纳健康手册》的宣传册,发给产品经销商用于宣传产品,在其产品介绍部分对食品类产品的宣传中,多处使用了与药品、保健食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了其所获得批准的产品保健功能的范畴。
针对该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通州工商分局日前正式对其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此外,记者又从北京东城工商分局了解到,春节快到了,各种展销会层出不穷,东城工商分局市场科加强了对展销会上出售商品的检查。果然,在一展销会上,该局检查出10多件“傍”耐克和阿迪达斯品牌的运动服。
东城工商分局的工商人员罗伟对记者说:“希望你们媒体能通过报纸提醒广大消费者,‘傍名牌’的产品绝大多数的价格比名牌正品的价格明显低许多,价格过低的产品一般是‘傍名牌’的假货。消费者在展销会上选购商品时不要贪图便宜,被摊商的虚假宣传所误导。” (焦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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