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初步形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2007-2-5 11:5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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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静静
 


    “加入世贸组织的五年间,中国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大幅增长,审判领域也不断发展。”最高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日前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六大进展,初步形成了一个能够基本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经历住了入世及其后过渡期的考验。

   五年六大进展

   来自最高法院的统计显示,2002至2006的5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分别是54321件和52437件,同比1997至2001的前5年增长了145.92%和141.99%,年均增长17.06%和19.29%;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分别是13170件和12700件,年均增长8.93%和9.55%。

   曹建明说,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大幅增长,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反映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和充分信赖。加入WTO的五年,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审判领域不断拓宽。不仅包括诉前临时措施、网络著作权和网络域名、驰名商标认定、植物新品种等案件,而且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确认不侵权、特许经营合同、反垄断等纠纷,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政策日益完善。2001年以来,最高法院制定和修订了知识产权司法解释18件,涉及专利、商标、不正当竞争等方面。救济手段更加有力。2002至2006年10月,全国法院对诉前申请临时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三类案件的实际裁定支持率,分别达到83.17%、92.67%和96.07%,及时制止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院坚持贯彻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加大判赔力度。

   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五年来,全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结案率上升到78.36%,上诉率下降到40.67%,平均调解撤诉率达52.57%。

   审判布局比较合理。目前,全国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为62个、38个和43个,根据工作需要还批准了17个基层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审判队伍趋于专业化。截至2006年初,全国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庭172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140个,共有知识产权法官1667人,审判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曹建明通报的2006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情况,可以视为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一个极好的注脚:在刚刚过去的一年里,中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继续保持增长势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分别是14219件和14056件,同比增长5.92%和4.95%;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分别是2686件和2652件,同比减少13.74%和12.07%。

   要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

   曹建明说,2007年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降低诉讼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建立更加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赔偿制度。

   “要用好损害赔偿确定规则,进一步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尽量避免简单地适用法定赔偿方法。”曹建明强调说。针对一些权利人合理的维权成本得不到完全补偿、损失不能得到全面弥补的情况,曹建明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的赔偿举证责任,对于能够证明侵权产品数量或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产品销售减少数量的,尽可能通过确定合理利润率来计算赔偿额。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适用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50万元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在依据法定或者其他方法确定赔偿责任需要酌定具体计算因素时,可以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故意侵权和假冒、盗版等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视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民事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也提出,要依法严惩知识产权犯罪,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加强诉讼指导和调解

   曹建明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审判职能作用,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贯穿于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运用的全过程,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努力营造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环境。

   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曹建明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司法保护标准,增强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一致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要准确地适用法律,确保知识产权法律在全国的统一适用,要继续加大司法解释和业务指导力度,增强适用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确定性。要严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积极推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

   曹建明说,要加大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力度,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高度重视在诉前临时措施案件中的调解。要增进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编制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坚持公开审判制度,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实施诉讼风险提示制度,探索当事人举证指导制度。要试行调查令制度,对于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可以探索由法院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知识分子和特困、濒临破产企业减免诉讼费。要强化审限意识和效率意识,严格审查决定中止诉讼,避免造成当事人的诉累。(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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