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亚方舟争个先来后到 民企状告商标局

〖2002-8-17 8:56: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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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xwtp#    8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大连挪亚方舟休闲餐厅诉国家商标局违法行政一案。

  原告的诉讼理由是:大连挪亚方舟休闲餐厅于1998年7月22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挪亚方舟”服务商标。在近3年时间里,未收到国家商标局的任何意见。但福州馨源娱乐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24日申请的“诺亚方舟”同类服务商标已被国家商标局注册。因此国家商标局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九条:“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规定的法定审批程序,请法庭确认被告国家商标局给予福州“诺亚方舟”后申请的商标注册是违法行政行为,并责令国家商标局纠正其行为结果。

  被告辩称大连“挪亚方舟”和福州“诺亚方舟”不属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告说,1998年7月22日该局收到大连市西岗区挪亚方舟休闲餐厅申请在“演出服务、文娱活动”等服务项目上注册“NOAH SARK挪亚方舟及图形”商标的申请书。正处于该局的异议裁定程序中。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在申请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注册要求且商标局认为可以修正时,商标局才会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书。所以,原告在申请被商标局受理至该申请被初步审定公告的期间内,没有收到商标局的意见是正常的。

  2000年2月19日该局收到福州馨源娱乐有限公司申请在“娱乐、演出”等服务项目上注册的“诺亚方舟”商标申请书。该局对该商标进行了初步审定,并于2000年12月21日在《商标公告》第764期予以公告,因公告期内没有人提出异议,该局遂于2001年3月21日核准该商标注册。2001年6月11日大连市西岗区挪亚方舟休闲餐厅就该注册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消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现正在该会的审理中。因此原告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未做出裁定前不应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局。

  原告认为:从被告的答辩中可以证明,大连“挪亚方舟”1998年7月22日的申请早于福州“诺亚方舟”商标的申请1年零7个月,而且是同一种商品,明显属于相同或者是相似的商标注册,但是,国家商标局却初步审定公告了申请在后的商标,显然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审批程序,是违法行政行为。而就此提起的行政诉讼与商标注册是否在评审委员会的审理中无关。

  法庭经过两个小时审理,宣布休庭。本网将继续关注这一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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