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假酒侵犯商标权要担刑责

〖2008-9-12 8:32: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北青网 - 法制晚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红叶
 


    案情回顾

  生意人蒋某从外地低价购进了近800箱假冒 “红星牌”北京特酿酒的假酒。

  之后,蒋某将假酒卖给正缺货的徐某,蒋某收取了徐某12万余元的货款。

  一周后,徐某卖出了一箱从蒋某处进的酒。但当日买主就回来要求退货。

  徐某检查了库存的其他“北京红星特酿”,发现包装盒、商标、封口都和以前进的“北京红星特酿”有很大区别。

  随即,徐某给蒋某打电话询问此事。但说了几句话后,电话断线。之后,徐某就再也没有拨通蒋某的电话。

  最终,徐某报警,公安机关将蒋某抓获。

  经鉴定,涉案的“红星牌”北京特酿酒质量合格,但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日前,经昌平检察院提起公诉,蒋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检察官说法

  北京特酿的“红星”商标是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蒋某明知自己卖给徐某的酒是假冒“红星”商标的假酒,仍知假“卖”假,且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214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人们可能存在这样的错误认识:侵犯商标的行为不是只是民事侵权行为吗?怎么还能构成刑事犯罪呢?

  其实,《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罪进行了规定,对一些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规定了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因此,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不仅局限为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严重的还要承担刑责。

  法条链接

  《刑法》第214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比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董军 郑青玉)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