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一食品公司侵犯“东阿阿胶”商标权被判赔偿

〖2008-9-25 17:4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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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大众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潇湘
 

    
    山东省东阿县一阿胶食品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东阿阿胶”等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专用商标,并且产品包装装潢也与之相似,长期误导消费者,给商标持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近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知识产权案作出判决,判令该食品公司对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赔偿。

    原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是“东阿”、“东阿阿胶”商标注册人,东阿县某阿胶食品公司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该商标标注在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上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被告此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生产的“东阿”牌阿胶,“阿”牌复方阿胶浆产品,以优良的品质,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在全国范围内十分畅销,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知名度,已成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知名商品。该产品使用的外包装装潢已形成该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并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享有专用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原告“东阿牌”阿胶、“阿牌”复方阿胶浆这一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外包装、装潢,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此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侵权行为。根据原告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原告产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对购买者造成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原告的阿胶、阿胶浆产品的包装、装潢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被告应对上述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建伟 通讯员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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