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声讨跨国企业 对知识产权怎能双重姿态

〖2008-9-27 8:1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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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比特网ChinaByte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近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与台湾清华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联合举办的第四届海峡两岸知识产权论坛——“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社会责任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举行。会议讨论中更进一步的深入到另一个中国内耗现象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

  难以应对的国际产业结构

  当现有高新科技产业发展到以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知识产权)为主要获利素材(高达成本结构的92%)时,以代工或其它OEM/ODM为主的中国企业,自然成为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之跨国企业的俎上肉。尤其在中国还欠缺成熟的知识管理服务以及完善的支撑制度前提下,中国企业实在难以因应这种国际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越来越多的国际知识产权管理公司之压迫。

  来自芬兰的”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中心”(University IPR Center)研究员,Mikko Valimaki教授便在主题演讲中指出,既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全球化的趋势下,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规大多强调对于权利人的保护,而忽视义务人应该可以公平分享的社会利益。中国的战略正深陷这种制度的困境,而更严重的是中国企业间因此而层出不穷的兄弟阋墙,更是另人忧心。

  中国法律应促使跨国企业负责任

  社科院李顺德教授表示,其实这就是中国的商业道德。中国一线的企业开始建立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并承诺信守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后,却被跨国企业给背叛了。简单的说,跨国企业无不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原则,要求企业伙伴(接单或受托制造者)严格遵守原则。然当这种跨国企业在国际市场失去竞争力时,往往却会将侵权厂商列为优先采购对象,原因是,这些侵权者的技术成本为零,所以接单价格较低。这种作法将让那些坚持保护客户知识产权,甚至积极研发以提升客户竞争力的商家,因成本较高而被逐出市场。

  台湾清华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范建德教授认为,跨国企业这种不理性的作法将导致下列后果:中国企业将面临永无止境的兄弟相残局面,而中国企业也将难以在自主创新方面有所建树。芬兰学者认为Valimaki教授则认为,若跨国企业以这种违反商道的方式来降低成本,本质上是不公平竞争,只要提供具体证据,依据欧美的反垄断法或返部正竞争法,其它的跨国企业有可能可以据此向这种无德企业兴讼。Valimaki教授同时建议,中国应正视另一种的选择,也就是如何引导这种发展进入一个良性循环。他指出,中国政府应协助优质创新产业与跨国企业沟通其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在中国实践上的落差,促使跨国企业负起责任,监督违法侵权者并拒绝与侵权企业交易。

  专家呼吁商道传诸于国际商业社会

  与会专家学者沉痛的呼吁,中国政府应重视中国新一代自主创新产业面临的威胁这是挟订单的市场力量,任意调整商道标准的恶劣作法。将商道传诸于国际商业社会,让优质的中国企业与负责的跨国企业形成互惠互利的伙伴团体,为中国自主创新产业奠基有为诚信的跨国企业加油。最后社科院李明德教授在总结指出,发展符合商道的知识产权的文化、融入以德治国以法治国的愿景,应是大家的共同期待。政府不应坐视跨国企业表里不一的商业作为毁灭了中国自主创新之路,在短期的对策上,不论政府或企业都应重是公平竞争法制的效用,在国内外善用法规来追求正义。其次,政府如何协助企业团体强化自律规范,并协助透过与跨国企业的沟通,使国技商业道德制度的落实转而成为引领中国优质创新产业的发展动力,都是值的重视的课题。

  至于在长期的策略目标上,回归国际社会,促成知识产权体制的新编,将同样在产业供给在线兢兢业业的研发、奉献的价值,以及消费者的权益纳入高新科技产业的获利分享蓝图,应是我们这一代对于下一世代必须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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