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首扬帆的“中国号”——商标发展成就篇
〖2008-10-7 15:2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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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白兔
    翻开风云激荡的中国商标事业发展大书,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强劲足音,一组组让我们眼前一亮、心头一震的数据纷纷呈现,组成了一幅中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力增强的壮丽画卷。
——2000年至2007年8年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404万多件,是1980年至1999年20年间商标注册申请总量的2.5倍;8年间共审查商标注册申请229.8万件,核准注册188万件,是1999年年底前我国累计核准注册商标总量的1.6倍。
——自2003年起,商标注册申请年审查量连续5年保持在30万件以上,2007年突破40万件。
——自1979年我国恢复商标统一注册体制以来,到2007年年底,商标注册申请总量已达到569.33万件,累计注册商标总量达303.77万件,是1979年注册商标量的93.5倍,其中外国(地区)在我国注册商标数量达到53.80万件。
商标申请注册量持续增长的数据记录,见证了中国经济劈波斩浪、持续稳定高速成长的沧桑巨变和勃勃生机;中国商标注册申请年审查量的快速增长,显示了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服务发展大局的坚定决心。
《商标法》实施以来,我国商标法律制度日趋健全,全社会商标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商标注册和申请量逐年稳步增长,商标行政执法队伍逐步壮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卓有成效,我国在世界知识产权界的地位日益提高,我国的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开创新局面
今年7月25日,一条关于中国商标注册量的信息引起了广泛关注:据新华社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局长李建昌24日表示,我国的商标申请注册量增长非常快,从2002年开始,每年都是以20万件的速度增长,最高的2006年达到76万件,2007年稍有下降,但也达到了70万件。我国的商标申请注册量连续6年居世界第一。
商标工作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从恢复到开创新局面,再到快速发展、高速发展,成绩斐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从此,我国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恢复工作后,立即对全国商标进行清理登记,并于1979年11月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
清理商标工作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后的商标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商标法》的实施,则开创了我国商标工作的新局面。20多年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坚持不懈地宣传商标法律,大力加强企业的商标工作。处理混同商标、解决“两本账”商标、整顿酒类商标,完成国内商品分类向国际商品分类的转换,实现商标核转制向代理制的转轨,推进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一系列高效有力的工作,使得全社会的商标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商标法律的普及和商标意识的增强,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商标申请和注册量逐年增长。1982年前,我国核准注册商标总数仅8万余件,到1992年底,我国累计核准注册商标已达37万余件。
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投资环境的改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数量也迅猛增长。1982年其申请量仅为1565件,1992年达到8367件(不包括通过马德里协定提出的领土延伸申请)。1989年10月4日,我国正式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后,开始办理来自马德里协定其他成员国商标所有人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1990年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为2048件,1992年达到2591件。这充分表明我国的投资环境越来越好,我国潜在的大市场越来越吸引外商来华投资。
辉煌的成就不仅仅体现在商标注册申请量裂变式的增长上,更在我国商标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双轨制”的发展中得到充分展现。
多年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断加强商标法律的宣传,不断拓展商标监管的内涵和外延。从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监管工作,到商标监管进入商品交易会、展销会、交易市场、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从对商品商标监管的不断规范,到对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特殊标志进行注册和保护,并逐步加强对商标印制的监管,进而不断加大对驰名商标的行政保护力度,我国的商标行政保护体系日益完善,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公众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据统计,在商标行政保护方面,90以上的商标案件都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1993年至2007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56.88万起,其中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36.56万起,罚款27.46亿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755人。在刚刚落幕的第29届北京奥运会中,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围绕奥运标志实施的高效、强有力的行政保护,更是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好评。
商标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
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恢复后,我国仍根据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开展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但随着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商标管理条例》已明显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定一部新的商标法律来保护商标专用权已是大势所趋。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决定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又发布《商标法实施细则》,并于同日生效。《商标法》的施行,不仅开了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先河,更成为我国商标法律体系的奠基石和商标事业的重要里程碑。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的商标事业也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订,国务院制定了《商标法实施细则》。随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接连制定并出台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商标评审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商标法律法规体系。
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还先后加入或签署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公约》(1989)、《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9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9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2001)等与商标有关的主要国际组织和条约,使我国商标保护的国际化水平日益提高。
在合作交流中提升国际地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在商标领域与其他国家和政府间组织虽有一定的交往,但仅限于相互注册商标优惠方面,交往的范围和规模十分有限。改革开放为我国在商标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契机,中国以积极的姿态,广泛开展商标领域的国际交往,加入商标领域的国际组织或条约,保持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加强同其他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了我国在商标领域的国际地位。
1980年6月3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后,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了真诚而又卓有成效的合作,出席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的一系列商标会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商标注册体系的完善及人员的培训等方面,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
在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我国积极开展与世界各国及地区组织商标主管机关的交流与合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先后多次派团访问了法国、德国、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使中国了解了世界商标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也使国外了解了中国的商标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情况,增进了相互了解,加强了双边合作。
近几年来,商标局更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及地区商标主管机关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积极拓宽交流渠道,丰富合作内容,商标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据统计,2000年至2007年年底,8年间商标局共接待来访团组368个,派出代表团组292个。通过商标领域的国际交往,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联系进一步加强,增进了与世界各国在商标工作和商标法律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了我国在世界知识产权界的国际地位,扩大了我国在世界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
如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成为世界上受理数量最多、受理地域最广的商标主管机构。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同知识产权国际组织以及与我国有密切经贸关系的国家在商标领域的合作日益增加。我国在国际商标领域的作用日益明显,国际地位显著提高。
一方面,中国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和外国品牌眼中的“明星”和“焦点”;另一方面,中国的优秀企业随着强劲的发展,也迈开了走向国际市场的步伐。2007年,以中国为原属国提出的马德里体系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达1444件,连续第四年居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数量排名第八位。截至2007年年底,我国马德里体系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累计达到7109件。一个强大而充满生机的“中国号”正在昂首扬帆。(记者 叶尤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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