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罗丹”究竟属于谁?
〖2008-10-8 15:1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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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一个人、一家医院、一家药企——20世纪80年代的一纸技术转让合同及由此产生的利益纠葛,让一剂驰名中外的中成药在三方之间争抢不休。
“摩罗丹”是蜚声中外的胃病良药,由于其牵涉到的重大商业利益,引发了一场历时7年有余的漫长诉讼。 
 
    这场关于“摩罗丹” 技术成果权属之争的案件,是河北省迄今为止标的额最大的药品知识产权案。由于判决涉及到中药品牌经营的法律问题,此案也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极大关注。
商战引发“口水战”
“摩罗丹”投放市场后,不但取得了巨大市场效益,还多次获得省级优质产品、消费者信得过产品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优质产品等多项称号。在此效应之下,“摩罗”两字在医药保健品市场也逐渐演变成蕴含无限潜力的金字招牌。但与此同时,“摩罗丹”的技术成果发明人和技术成果使用人之间的裂痕也在加剧。
从1999年12月起,河北省中医院、摩罗公司开始在多家媒体上刊登“摩罗胃宝”等系列产品广告。2000年5月,河北省中医院的宣传牌上贴了一则醒目的通告。通告上说:“近来投诉治疗胃病的药——‘摩罗丹’产品质量的患者增多,而市场上已经出现了生产假冒‘摩罗丹’的黑窝点,医院为保障患者安全,已不再使用‘摩罗丹’,所有因服用‘摩罗丹’而出现的任何问题与我院无关。”通告中还提出明确建议,“胃肠病患者可服用‘胃元丹’、‘胃元冲剂’、‘摩罗胃宝’、‘摩罗粥’等摩罗系列产品。”
这则通告,自然让邯药公司无法忍受。
一个月后,在河北省省内的主要媒体以及国家级医药专业报纸上,邯药公司连续刊出声明,称邯郸制药厂(即邯药公司前身)早已出资买断了“摩罗丹”的产品产权,并独家生产“摩罗丹”产品,根本不生产所谓的“摩罗系列产品”。在声明中,邯药公司也对消费者做出提醒:“为保障自身安全,要慎重服药,认清‘准’字名牌产品胃药‘摩罗丹’,凡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审中心审定、没有药品批准文号的所谓药品均为假药。”
“摩罗”到底属于谁
2000年7月13日,邯药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河北省中医院、摩罗公司、李恩复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后又增至1000万元)。
2000年9月10日,河北省中医院、摩罗公司、李恩复三方则联合提出“邯药公司获取摩罗丹配方技术无效,应停止使用、销毁包装,并向李恩复教授返还配方技术资料;要求邯药公司道歉;要求邯药公司赔偿300万元”的反诉请求。
2000年至2006年的6年间,此案经过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北高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而后四方均又提出上诉。
直到2006年11月30日,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河北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这场不正当竞争之诉才似乎“盖棺定论”。
对“通用名称”的认定是此案的关键所在。法律界对这份判决书给予了极高的评价,有法律专家认为:这份判决中论证并界定了一个药的名称到底是“通用名称”还是“特有名称”,在全国此类案件中,极具判例意义。
该判决书认为:按照规定,“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规定了“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
法院认为,这意味着“摩罗”一词不存在“专用权”,任何人都可以合理使用。
诉讼仍在继续
但法院的判决并未涉及“‘摩罗丹’的技术成果权究竟属于谁”这一关键性问题。由此,“摩罗丹”技术成果权的归属问题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对于利益纠葛的各方,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为此,2007年6月14日,一场争夺“摩罗丹”技术成果权属的官司在河北高院立案。此次诉讼由李恩复率先提起,他向法院请求确认“摩罗丹”技术成果归自己所有,要求邯药公司支付“摩罗丹”使用费2900多万元,并提出邯药公司因没有在“摩罗丹”装潢商标上注明“李恩复验方”,要承担违约赔偿100万元等等。此外,李恩复还请求法院判令邯药公司停止使用“摩罗丹”技术成果,交回相关技术资料。
邯药公司则认为,“摩罗丹”配方是李恩复任职于河北中医院期间,根据单位科研工作的统一安排,与中医院其他专家、职工共同配合完成,所以李恩复不是“摩罗丹”配方的技术成果权属人。
邯药公司还认为, 1985年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转让方和受让方是河北省中医院和邯郸制药厂,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与李恩复无关。
由于2000年李恩复已经从河北省中医院退休,在这场“摩罗丹”技术成果权属的争夺战中,原本与李恩复处于同一“战壕”的河北省中医院,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河北省中医院提出,“摩罗丹”的研制、开发是河北省卫生厅确定的科研项目,“摩罗丹”是中医院投资,利用中医院的设备、场地、临床条件而集体研制的成果,李恩复仅是该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所以,李恩复对“摩罗丹”技术成果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应该判“摩罗丹”配方权、技术成果权归中医院所有。
在法庭上,三方各自提供证据,激烈对峙,都认为自己才是“摩罗丹”技术成果权属人。
2007年12月18日,河北高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摩罗丹”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技术成果为李恩复的非职务技术成果。
由此,纷争7年之久的“摩罗丹”技术成果权,判给了李恩复。
一审判决后,李恩复和邯药公司对此判决均表示不服。
此案尚未审结,这场持续7年有余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漫长诉讼,究竟会以何种方式了结,尚需耐心等待。(许浩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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