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雨”商标掀起风雨 重庆法官说这是恶意行为

〖2008-10-9 13:3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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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浙江在线--天天商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现年25岁、在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经商的张某,通过中国万网网站注册了“风雨·中国”互联网中文域名,还开价1万元向地处“中国伞城”的上虞“天外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天外天”)提出转让。“天外天”不但不同意1万元收购“风雨·中国”域名,而且一纸状书将张某推上被告席。

  昨天(8日)傍晚,上虞“天外天”董事长徐海南向记者透露,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天外天”最终赢得这场民事官司,“风雨·中国”域名已归“天外天”所有。

  互联网上想沾名牌的光

  “天外天”决策者认为,自己的企业早就注册了“风雨”商标,张某的行为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2008年5月13日,上虞“天外天”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由于这是一起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的案子,立即引起当地媒体的关注。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张某注册的“风雨·中国”域名,并欲以1万元价格进行转让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天外天”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唇枪舌剑、各执一词。“天外天”代理律师认为,“天外天”早在1999年10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风雨”商标,至今使用已达8年多时间。目前“风雨”牌伞产品和“风雨”商标知名度不断扩大,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等系列荣誉,“风雨”已属于中国驰名商标,张某的行为属于侵权。

  而张某认为,尽管“天外天”出具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不能证明他有侵权行为。

  法官判决这是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且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如有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等,人民法院即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而“风雨”两字是“天外天”商标中起显著识别作用的主要部分之一,该商标用文字和语言表述时为“风雨”商标。张某注册的“风雨·中国”域名与“天外天”的“风雨”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且对该域名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而是欲以高价出售该域名。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天外天”的“风雨”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当停止侵权。
                                                                                     (记者 范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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