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星群企业名称遭侵权一案已宣判赔偿

〖2008-10-10 16:28: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医药经济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潇湘
 


   广州星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星群药业)是有超过50年历史的国家第一批“中华老字号”企业,其“星群”字号及主打产品“夏桑菊颗粒”冲剂在国内外特别是广东地区享有很高的声誉。2005年,该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家名为广东星群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广东星群)的企业在生产、销售“夏桑菊颗粒”,于是将其告上法院。最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广东星群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使用并变更“星群”企业字号。
 
    星群药业前身为广州星群药厂,创建于1950年,1993年6月改制为现用企业名称,除了“文革”期间中断使用外,其“星群”字号一直沿用至今。该企业植根广州,其根据南方地区潮湿多热,人们容易感冒、上火的特点,研发的“夏桑菊”系列产品,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就畅销广东地区。
 
    2005年开始,星群药业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家名为广东星群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企业,故意监制及总经销与自己的夏桑菊冲剂产品包装、装潢极为近似的“夏桑菊颗粒”,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了极大影响,特别是这家企业在“星群”字号前面冠以“广东”字样,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自己的关联企业甚至是上级企业。
 
    2006年10月,星群药业及下属星群药业滋补营养品厂分别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两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广东星群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星群”字号,以及在媒体上赔礼道歉,两案累计索赔100万元。
 
    一审判决后,诉讼双方均不服,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最近对两个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广东星群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星群”字号,并向广东省工商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中的“星群”字号;赔偿星群药业10万元。
 
    综上,广东星群两案累计赔偿30万元。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秘书长顾奇志认为,本案的终审判决意味着司法对打击“傍名牌”力度的加大。对于广大正在创业或即将创业的中小企业来说,这是一个警示,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日益加大的今天,“第一桶金”一定要来得干干净净,不带泥泞。(广文)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