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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掐架”3年,“豆腐大王”败给“月饼龙头” |
〖2008-10-20 14:50:0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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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南方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红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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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时逾3年的“豆腐大王”状告月饼龙头企业华美公司广告语侵权一案,经数次过堂,现在终于尘埃落定。记者昨日(19日)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撤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民事判决,认定华美公司使用的“悦来越好”的行为不构成侵犯悦来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并驳回悦来公司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为该案画上了一个句号。
    回放
    华美用“悦来越好”悦来不高兴
    因注册商标被他人作为广告语使用,2005年8月东莞市悦来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立平,状告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并索赔50万元。主做豆腐的悦来公司在2004年制作了一块重逾万斤的大豆腐,被收入吉尼斯世界纪录,李立平因此被称为“豆腐大王”。而华美公司是广东省最大的两家月饼厂商之一,其生产的华美月饼是港式月饼在内地的代表性品牌。“豆腐大王”状告“月饼龙头”,此案在东莞知识产权界、经济界都曾引起过不小轰动。
    事情还需从2005年4月说起。华美公司聘请歌手孙悦作为品牌代言人。创意广告公司据此制作了以“华美月饼,悦来越好”为主要宣传文字的画册,且在经销商月饼推广活动中使用了这批画册。而“悦来越好”文字加图形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李立平,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就包括月饼等商品。据此,悦来公司以侵犯商标为由,将华美公司告上法院。
    波折
    一审华美败诉华美不服
    包括当事双方都没想到,此案一波三折,数次过堂,历时逾3年之久。先是2005年11月17日东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悦来越好”注册商标人是悦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非悦来公司,悦来公司不是适合的诉讼主体,裁定驳回其起诉。悦来公司不服裁定,于当年12月7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9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并指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2007年9月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华美构成侵权,须赔偿悦来公司4万元。
    此后,李立平表示,赔偿金额太低,会继续上诉。同时,华美公司认为其使用的“华美月饼悦来越好”广告语没有包含对方商标中的图形及拼音字母部分,而且还认为华美是中国月饼龙头企业,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根本没必要仿冒一个在月饼行业没有任何知名度的企业商标。2007年9月华美公司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消东莞中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华美公司不侵权。
    终审
    广告语未作商标使用不侵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华美公司使用的“悦来越好”与悦来公司的注册商标文字相同,发音相同,但是缺少注册商标的拼音字母和椭圆形线圈,同时前者“悦”字的字形较注册商标文字有很大变异,“悦来”所具有的“孙悦到来”的含义与注册商标也不相同,因此,华美公司使用的“悦来越好”与悦来公司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华美公司使用时还同时标注有“华美”商标,并非将“悦来越好”字样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和混淆。另外华美公司使用“悦来越好”与该公司邀请著名歌手孙悦作为形象代言人有直接联系,且在得知可能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及时予以变更,没有侵权故意。(何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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