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擅用父名经营也判赔
〖2008-10-20 23:3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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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白兔
    牛忠喜曾经是河南省新乡市饮食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饮食公司)的一名老员工,他制作的烧饼深受顾客喜爱,曾被有关部门授予“中华老字号”的称号。为此,饮食公司于1983年注册登记成立“牛忠喜烧饼店”,制作和销售烧饼。1989年4月24日,牛忠喜同意以其本人的名字进行商标注册。1990年5月30日,牛忠喜烧饼店注册了“牛忠喜”及图案商标。2007年4月14日,烧饼店将该商标转让给个人刘福强。 
牛忠喜老先生的儿子牛贵生,于2004年3月17日也在新乡市开办了一家“牛忠喜烧饼店”,并在其经营场所设置“牛忠喜烧饼”字样的招牌,生意颇为兴隆。而饮食公司牛忠喜烧饼店和刘福强认为,牛贵生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于是将牛贵生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饮食公司牛忠喜烧饼店作为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对其注册在第30类商品烧饼上的“牛忠喜”及图形组合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自2007年4月14日起,刘福强依法对上述图形组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牛贵生在经营烧饼活动中,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突出使用了“牛忠喜”三个字作为其产品的标志,属于侵犯饮食公司牛忠喜烧饼店及刘福强的商标专用权行为。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牛贵生于判决生效后,停止在其宣传牌匾上、产品包装上或以其他形式使用“牛忠喜”三个字对其制作的烧饼进行宣传;赔偿饮食公司牛忠喜烧饼店经济损失5000元,赔偿刘福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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