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欲立法保护著名商标 规定其转让需省级工商批准
〖2008-10-21 8:3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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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安徽商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与安徽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今后安徽工商部门或将不予核准。 
    昨天(20日)提交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第5次会议审议的《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与提交前相比,多处作出修改。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波昨天表示,草案修改建议稿提交审议前,有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在著名商标认定中要遵循企业名称注册在先的原则。调研发现,工商部门每年查处的许多商标侵权案例中,既有直接伪造著名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也有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为保护著名商标不受企业登记名称的侵犯,草案修改建议稿中增设了一条:“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属不同行业的,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也不予核准。” 
    陈波同时表示,考虑到现实中著名商标的转让常常导致一些著名品牌的灭失,如安徽省的扬子、芳草等商标就是在企业兼并、转让中逐步被其他商标取代,为规范著名商标的转让,草案修改建议稿中增设了“著名商标所有人转让该商标时,需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规定,并在罚则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记者 陈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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