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百纳”案再开庭 《商标公报》成商标注册新证据

〖2008-10-24 9:1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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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财经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红叶
 


    近日,被冠以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中,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企业请求法院撤销有关商评委维持“解百纳”商标注册的裁定,而张裕公司作为“解百纳”商标的拥有者,则以第三人身份应诉。

  法庭上,三方举证不断,就“解百纳”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及是否通用名称展开激烈辩论。其中,张裕出示了两份上世纪三十年代由当时中华民国商标局出版的法定刊物《商标公报》,以及一系列张裕长期独家使用“解百纳”的新证据,使庭审局面发生了微妙变化。   

  《商标公报》新证据:解百纳确为张裕独创商标

  据考证,“解百纳”三个字最早出现在1936年张裕公司为“解百纳”申请注册商标的文件中。在1937年6月28日经当时的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批准,张裕公司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号为“第33477号”,该文件现存南京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对于这份关键证据,长城等企业则反驳,该注册证书中的商标图样并无“解百纳”字样,所以“解百纳”不是被批准的商标组成部分之一。 

  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相关人士证实,商标图样中的确没有出现“解百纳”三个字,但在“商标名称”栏写有“解百纳”字样。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黄义彪指出,在1982年以前老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分图样和名称部分,而商标名称同样是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 

  而《商标公报》新证据的出现,使这一争议失去了争论下去的必要。这份由当时中华民国商标局出版的法定刊物,现存于国家图书馆。其中1937年第143期“审定商标目录”及1939年第154期“商标公告期满注册表”,均清楚无误地标明第33477号“解百纳”商标。黄义彪认为,这两份证据表明,张裕在1937年取得“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是无可辩驳的法律事实。而且建国以后,张裕曾于1959年、1985年和1992年三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但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最终只获准“备案使用”。 

  同时,张裕公司还出示了上世纪50至80年代解百纳干红的工艺流程、发酵记录和产品分析指标、出库记录、销售情况等详细的生产、技术资料,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张裕解百纳又多次获得名优、名牌产品的称号或证书等一系列新证据,进一步证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张裕公司长期使用“解百纳”商标的事实。 

  黄义彪表示,在张裕公司取得“解百纳”商标注册后的六十余年中,既没有关于“解百纳”是葡萄品种、品系或葡萄酒通用名称的说法,也没有任何其他企业在商品中使用“解百纳”。因此,“解百纳”为张裕公司于上世纪三十年代独创的商标,且在此后60多年里长期独家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是张裕公司用70多年心血打造的民族品牌,具有无可争议的商标显著性。

  其它企业侵权使用不能成为“解百纳”通用名称化的根据

  解百纳是否为通用名称是本次纠纷另外一个争论的焦点。长城等企业认为,上世纪80年代以后,一部分学者将某些葡萄品种称为葡萄品系,出现在一些书籍、学术文章中。而且近年来,众多规模不一的葡萄酒企业都在以“解百纳”之名生产葡萄酒,已成为行业通用名称。

  法律上是如何定义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呢?据相关法规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范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 

  商评委指出,有关葡萄、葡萄酒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从来没有将“解百纳”作为葡萄品种或者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因此,从法定的标准看,“解百纳”显然不是葡萄品种或者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关于“约定俗成”的说法,商评委指出,1936年以来的近六十年的时间里,没有任何关于“解百纳”是葡萄品种或者是Cabernet一词翻译的说法和记载,而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的一些书籍中有关“翻译”的说法没有提出任何根据,且有关的说法混乱不一、相互矛盾,且没有形成广泛性、规范性、明确性的统一标准。显然,短时间相互矛盾的观点不能形成“解百纳”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结论,反而说明“解百纳”没有明确的统一指代,试图统一是不可能的。

  近年来,张裕公司之外的其它企业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解百纳”,但其中大多数都在2002年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申请注册之后。黄义彪表示,此种使用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不能成为“解百纳”通用化的根据。而这种由于“解百纳”已成为知名品牌后的跟进性生产不是“通用”,而是“乱用”。 

  长城等企业认定“解百纳”是通用名称的主要证据之一是张裕自身的不规范使用:2003年,张裕解百纳高级干红葡萄酒的瓶贴上已标明“解百纳”为葡萄名称,张裕公司网页也曾出现解百纳品系的说法。 

  黄义彪表示,张裕公司曾经出现过对“解百纳”的不规范使用,但这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在酒类商标与酒类名称包括特有名称、别名、通用名称问题上,我国在相当的时间内存在模糊的认识甚至是一些错误的认识,比如茅台酒也曾经被作为商品名称看待而另外使用“飞天牌”商标。在当时不规范的历史环境下,不能也不应该要求张裕这一家企业统一使用标准。

  对于其他企业近年来的广泛使用及张裕公司曾经对“解百纳”的不规范使用,商评委认为,此种情况相对于张裕公司几十年长期独家在特定葡萄酒商品上使用“解百纳”称谓所产生的商标显著性,尚不能据此认定本案争议商标已丧失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张裕“垄断”将致企业倒闭、果农失去生计?

  解百纳官司仍在进行中,已有人发布令人惊耸的危言:一旦“解百纳”商标判归张裕,张裕将垄断葡萄酒市场,将导致一些企业遭受巨大损失而面临倒闭,而从事酿酒葡萄种植的果农也将因此失去生计。 

  对于“垄断”的指责,业内专家认为此说极其荒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黄义彪表示:首先,“解百纳”是张裕70多年的原创品牌,不是葡萄品种也不是品系,更不是通用名称这类行业公共资源,也不代表干红、干白等某一类葡萄酒产品类别,因此不会构成行业资源垄断,同“垄断”没有任何法律和实质关系。

  其次,相关市场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葡萄酒业的销售额已超150亿元,而标明“解百纳”名字的所有葡萄酒产品加起来大约15亿元,其中张裕解百纳占了近11亿,其他“解百纳”约占4亿左右。那么,这只是张裕解百纳因为其70余年的品质保证和品牌影响力为其赢得了较高的市场份额而已。而即便如此,跟150亿的市场容量相比较,远远谈不上所谓的市场垄断。

  再者,既然除张裕外的其余企业生产解百纳的总额只有4亿左右,那么对于其余数十家企业而言,这一类产品占其整个企业的经营比重也就很清楚了,自然谈不上“要因此而倒闭”之谈。 

  另有专家指出,这4亿元的“解百纳”产品不但市场规模甚小,而且由于其他各企业的“解百纳”并未获得消费者广泛认同,因此,消费者在选购时首先认知的是他们的企业品牌,其次才是“解百纳”这三个字。因此,其它企业不能使用“解百纳”名称后,也不会对其市场份额构成实质性影响。

  关于产业链条上的果农也会因此而受到牵连之说就更加无从谈起。因为,除了张裕解百纳的生产基地在葡萄原料方面根据其特定生产工艺规范、标准及风味特点进行定向种植、培育,并在不同品种的葡萄原料的种植面积及原料收购数量上有明确系统规划外,并没有其它企业专门为“解百纳”种植的葡萄,即便有果农专门为他们生产带有“解百纳”字样的葡萄酒种植葡萄,因企业只是在产品名称上不能继续标注“解百纳”,但它可以标注其它名称,如赤霞珠葡萄酒等,实际上对果农的种植是不会产生影响的。 

  有专家认为,目前,在150亿的葡萄酒大市场中,张裕解百纳凭借其70年历史的品质保障、国际化的高价值获得了在中高端产品领域中消费者的认同。而其他企业,也应该调整自己的产品结构和定位,增强品质和工艺保障体系,使包括果农在内的价值链能长久、可持续发展才是正道。

  消费者在为谁买单?  

  如今,逛一圈超市后就会发现,市场上林林总总的“解百纳”产品不下30多种,其中大量的产品都在50元以下,主要集中在30元左右的区间。于是一些企业便声称:“一旦当张裕将‘解百纳’作为品牌垄断之后,就只能花更高的价格喝张裕一家生产的,消费者将为此增加20亿元的消费成本。”

  对此,中国社科院财贸研究所刘彦平博士指出,品牌就像西餐中的分餐制,把各自盘子里的蛋糕分清楚,不能因为你去分别人的没分到,就说别人搞垄断;而且,不同盘子里的蛋糕用料、工艺、味道不同,价格各异,面向不同层次的细分市场,不同层次的消费者。不能说好蛋糕卖高价就是增加消费成本,就像同样是雪糕,因为工艺原料和品牌价值的不同,哈根达斯动辄数十元,而普通的甜筒仅两、三元。

  据李记明博士介绍,“解百纳”品牌产品对原料有着极高的要求,其主要葡萄品种是蛇龙珠葡萄,经过几十年的栽培试验,已经被证明在烟台地区栽培表现最好。张裕公司在烟台拥有全球最大的蛇龙珠葡萄种植基地,其产量占了烟台地区蛇龙珠总产量的80,占了全国总产量的70;在酿造工艺方面,经过70余年的技术积淀,张裕公司在解百纳从葡萄原料种植开始,到发酵、橡木桶陈酿、调配等环节已形成了严格系统的操作规范及标准,来保证张裕解百纳统一而独特的风味和口感。正是这样,消费者接纳和喜爱这个有着70年品质保障的品牌,解百纳形成了自己在高端品牌上的领先地位。

  据新生代市场监测机构的《解百纳终端核查调查报告》显示,2008年上半年,张裕解百纳销售额占全国标有“解百纳”名字产品销售额的76.78。这一数据也表明,经过多年的培育,消费者已经将“解百纳”同张裕公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他们对其产品品质及品牌价值形成了较高的认同感与偏好度。 

  而消费者根据自己的爱好、选择值得信任的、自己喜爱的品牌,并支付与价值相符的价格,是出于品牌时代下对自己利益最理性的选择和保护。

  据调查,目前市场上30多种解百纳中,酿造原料纷繁复杂,品质参差不齐,没有统一的识别标准,导致市场竞争无序、鱼龙混杂,致使消费者难以辨别、选择,其利益遭受严重侵害。可以说,消费者正在为这些低质低价“解百纳”埋单。  因此,如果“解百纳”裁归张裕,意味着统一行业标准、让消费者明确产品的生产品种,选择到货真价实的、标准统一的“解百纳”,明明白白消费,这实际上是保护消费者利益。

  为了给自己的低质低价寻找理由,一些企业宣传,“解百纳作为混合型葡萄酒本身就不属于高端葡萄酒的范畴,是大众化产品,成本不高,制作工艺并不复杂。”

  而事实上,真正决定葡萄酒品质的是葡萄种植、酿造工艺等因素,多种还是单一葡萄酿造并不是决定葡萄酒品质的因素——这是最起码的葡萄酒专业常识。比如波尔多红酒就是混合型葡萄酒,左岸以赤霞珠为主,调配梅洛、品丽珠、小味而多等;右岸以梅洛为主,调配品丽珠、赤霞珠等。再如罗讷河的教皇新堡产区(Chateauneuf-du-Pape)红酒甚至用8种葡萄来酿造。

  对于这些违背常识的说法,多位专家表示忧虑:某些酒企争的不再是基于“解百纳”之上的市场利益,而是出于打击张裕的竞争需要。如果这么争下去,结果一定是几败俱伤:首当其冲的是“解百纳”,葡萄酒行业将失去一个高端品牌,张裕当然损失惨重;但这些企业也会伤人伤己,不但自己上百元的高价“解百纳”卖不出去,而且等于承认自己酿不出好的葡萄酒。最终,整个行业形象受损,受益的只可能是虎视眈眈的洋葡萄酒。何况,在整个利益链条里,真正最应该维护的就是消费者权益,而一旦解百纳充公,则会混淆消费者认知,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

  法律界和业内诸多专家均表示,希望“解百纳”知识产权案所涉企业能够回归理性,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尽快平息无谓纷争,等待法庭客观、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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