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驰名商标”的隐性利益链

〖2008-11-3 13:5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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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新华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红叶
 


    驰名商标不是评出来的荣誉称号,是为解决侵权争议而对商标驰名度事实的认定。

    “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爆发后,有些出了严重质量问题的奶制品,还作为驰名商标出现在各种场合。为此,不少消费者建议撤销这些产品商标的驰名商标称号。

    “这是对驰名商标的一种误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李绍荣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驰名商标不是评出来的荣誉称号,是为解决侵权争议而对商标驰名度事实的认定。也就是说驰名商标与品位、质量并无必然关系。”

    这种误读现象在现实中司空见惯。本刊记者连日来调查发现,有些地方政府把驰名商标作为政绩,纷纷出台政策重奖拿到驰名商标的企业;有些企业则在驰名商标广告效应和政府重奖等利益驱动下,想方设法追逐驰名商标,甚至不惜通过“虚假诉讼”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更不该的是,这些异化的驰名商标被滥用为广告资源,大肆误导消费者。

    受访的有关专家认为,驰名商标实质上是对商标保护的一种手段,体现为一种商标权,强调个案处理、被动保护。但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驰名商标已经演变为商业宣传手段,扰乱了市场,这必将导致消费者对驰名商标产生信任危机。

    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

    何谓“驰名商标”?我国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明确阐述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消费者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很多人经常把驰名商标与名牌等同起来,但从法律上来说,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中国社会科学院尹韵公研究员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驰名商标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必须经过特定机关认定。而名牌是商品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的良好声誉。”

    “认定驰名商标只是法院审理案件时查明事实的需要,当事人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不能构成单独的诉讼请求。驰名商标作为一种事实而存在,并不是经过相关机构认定后才驰名,驰名商标认定实质是在商标权被侵犯情况下所采取的法律保护手段。”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认定驰名商标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一词,是我国从国外引入的一个法律概念。1925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三次修订文本中首次出现了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1985年,我国加入巴黎公约,驰名商标才逐渐为我国公众所知晓。尽管当时国内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有关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但在实践中,我国已经开始保护驰名商标。

    据了解,我国长期以来对驰名商标认定采取的是“主动保护、批量认定”方式。1990年10月,在征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的情况下,有关媒体征集广大消费者意见,评选出了当时全国十大驰名商标。

    2000年我国加入WTO后,按照入世要求,我国政府采用了符合WTO规则和巴黎条约关于驰名商标“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开始返本归源。

    被异化的驰名商标

    10月18日。北京复兴门附近的百盛购物中心……

    一位少妇正在为买哪款冬天的外套而犹豫不决。“买这个牌子吧,这有‘中国驰名商标’的标志,质量肯定没得说。”售货小姐的一番热心指点,得到少妇的认可。

    这位姓杨的售货小姐告诉本刊记者,标有“中国驰名商标”的服装一般很容易获得顾客青睐,销售量是其他同类商品的几倍甚至十几倍。记者在北京另外一些大商场也发现,无论服装、家具还是电器等,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商品相对比较畅销。

    “只要具有驰名商标标志,一般人会理解为是知名度高、质量好的产品。”北京市宣武区诚实胡同一位姓张的中年女士对记者坦言,“到商场买东西,我先看一下产品是否是驰名商标,再看产品的款式、价格等。如果是驰名商标,质量应该不会有问题。”

    记者调查发现,我国消费者对具有驰名商标的产品,大都有着一种近乎盲目的信任。当然,近年来我国企业对追逐驰名商标的热情也有增无减,直接的体现便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数量急骤跃升。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1年以来,我国各地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7000余件,通过案件审理依法认定了200余件驰名商标。截至2008年7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累计行政认定驰名商标1234件,而这种势头还有加快的趋势。

    针对这种情况,在9月7日上海举办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研讨会”上,上海大学陶鑫良教授分析认为:“目前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总量已经数以千计,认定数量大幅度与年俱增,行政认定数依然居高不下,司法认定的比例也逐年加大,已认定的驰名商标累计数量与我国国情显见不符。”

    “我国现行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的概念及其认定程序和目的作了澄清。”杜立元律师表示,“但遗憾的是,当企业将获取驰名商标作为其品牌战略目标,当地方政府将驰名商标当作政绩时,国际上通行的驰名商标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已经被异化了。不少企业也在广告中用驰名商标大肆误导消费者,导致我国多数消费者以为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造成了经营者的不平等竞争。”

    “有些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是看重驰名商标背后的广告宣传价值。”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杨钟红副教授对本刊记者说,“有些企业故意把‘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拿到‘个案’之外去宣传,误导消费者,挤压同行或其他同类产品的市场,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这明显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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