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注册商标 行政处罚加民事赔偿

〖2008-11-6 8:4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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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广播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皓月
 


    擅自冒用他人注册商标销售相关产品,结果不仅被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而且还要面临权利人的巨额民事索赔,近日,经浙江省余姚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了这起冒用他人注册商标案,侵权人赔偿3万元给被侵权人,并保证今后不再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权。

    经法院审理查明,位于浙江余姚泗门的云集电子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依法取得某图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9类电线、插座等商品上。今年3月,余姚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接收宁波一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订单,为该公司提供的1020根插头和插头电源线上标明云集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商标和相关认证标志。为贪图利益,科技有限公司即刻接受订单,并私下自行刻制了模具模块,将他人注册商标和相关认证标志在电线插头上予以压制,交货后得到货款14280元。之后,工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了还没来得及销售的剩余50根电线,并予以查获。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商标权利人即向余姚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我国设立相应的商标管理制度,目的是为了让消费者能够顺利地区分产品,以便保护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督。如果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生产销售相关产品,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市场秩序混乱,更让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根据我国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侵权产品和生产工具,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同时我国相关法律也规定,在行政部门对侵权人行政处罚后,侵权人并不能免除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注册商标所有人仍有权向其提出相应的民事索赔。(记者曹美丽 通讯员李学刚 祝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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