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定罪判刑

〖2008-11-7 14:48: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红叶
 


    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祝涛多次贩卖印有名牌商品商标标识的包装袋。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祝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春,美国宝洁(中国)有限公司的刘某在临沂市场发现有假冒其公司名下的汰渍、碧浪等名牌洗衣粉,后在临沂市区某批发市场发现有一商铺向外销售印有汰渍、碧浪牌洗衣粉等商品商标的包装袋,随即向警方报案。

  4月16日,兰山警方根据侦查获取的线索,在市区蒙山大道某托运市场,将正在销售假冒名牌商品包装袋的祝涛当场抓获,并于当日将其依法刑事拘留,后将其仓库内存放的假冒汰渍等名牌洗衣粉包装袋依法查扣。经查,其存放的假冒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标识的汰渍、碧浪、白猫牌和雕牌、立白牌等洗衣粉的内、外包装袋共计20.9万个。

  据祝涛交代,自今年2月起,他先后从河北省深泽县纪某(在逃)处购买10余万元的假冒汰渍等名牌洗衣粉包装袋,销往江苏徐州、宿迁等地,非法获利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祝涛违反国家商标管理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家人积极为其缴纳罚金,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又包括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说明书及其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的标记;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二百二十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王增才 王荣华)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