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大王”身后有个黑影子 ——沪上“商标侵权第一案”判决引发的思索
〖2008-11-12 10:0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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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新民晚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秋子
    1994年6月21日,黄浦区法院收到了一份诉状——少年儿童出版社状告陕西旅游出版社侵权。当时受理此案的审判长罗卫平回忆说:“当时的这份诉状引起的反响,真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原来,陕西旅游出版社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假冒使用其注册商标“故事大王”,侵犯了少年儿童出版社的商标专有权。作为沪上“商标侵权第一案”,《故事大王》打官司一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故事大王》全国畅销
    
    上个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一本《故事大王》红遍中国。它不仅是当时国内发行量最大的儿童故事月刊,更被全国新华书店总店评为“全国十大畅销书”之一。此案的原告少年儿童出版社正是这本《故事大王》的创办者。
    
    《故事大王》能成为全国知名度最高、发行量最大的儿童读物,少年儿童出版社称自己付出了巨大的努力。1983年初创办《故事大王》时,它只是一种不定期的儿童故事丛刊,1985年起改为月刊。由于所刊作品通俗易懂,寓教于乐,期刊第一册的印数即达35万册,创刊第一年就被全国新华书店总店评为1983年“全国十大畅销书”之一。
    
    1988年7月,少年儿童出版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登记注册了《故事大王》刊名,有效期限自1988年7月10日至1998年7月9日。
    
假冒注册商标谋利
    
    1993年4月,陕西旅游出版社擅自冠以“故事大王”名称,抄袭拼凑各类书刊(包括《故事大王》)上发表过的作品,分精装、平装、盒装三种出版三辑儿童故事集,每辑定价10元,印数2万套,向上海及全国各地征订销售,共盈利达十万余元。
    
    少年儿童出版社发现这一行为后,认为陕西旅游出版社以营利为目的,假冒使用其注册商标《故事大王》,主观故意明确,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亦使其经济利益蒙受损失,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陕西旅游出版社则辩称,原告登记注册商标的《故事大王》系期刊,而自己编印出版的《故事大王精粹》系故事集书籍,并非故意侵权。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这个案子审理结果如何,直接关系到经济审判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规范企业之间的商业竞争,保护知识产权享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问题。”罗卫平介绍说,当时法院经过审理,依法认定了以下事实:
    
    原告少年儿童出版社享有的“故事大王”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少年儿童出版社及在《故事大王》上发表作品的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陕西旅游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在与原告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并复制发行了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著作权;被告陕西旅游出版社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和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造成与原告知名商品相混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原告利益。
    
    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后,法院依法主持了调解,双方于1994年8月5日最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陕西旅游出版社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少年儿童出版社“故事大王”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向原告公开声明道歉(声明的形式和内容已经原告同意,法院认可),于1994年9月5日前履行完毕;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6万元,于1994年8月5日给付原告3万元,余款于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
    
记者手记
    
    作为审判长,最让罗卫平欣慰的是,“这起经济纠纷的处理,使原告的权益得到了保护,被告受到法制教育、接受教训。被告在调解后不仅自觉履行协议,在停止侵权和赔偿原告损失的同时,又自行登报声明,向原告公开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案件的审理结果经新闻媒介披露后,其他一些对原告《故事大王》侵权的出版商,也主动或经交涉向原告表示歉意和给予经济补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通讯员董燕静 记者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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