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商标香港抢注案尘埃落定
〖2008-11-12 13:2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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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江门日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黄河
    
    最近,备受人们关注,有200多年历史的老字号、先后荣获省市优质产品和著名商标称号的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有凉酱园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会大有”)“大有”牌商标,被江门市一戴姓居民涉嫌在香港恶性抢注的争议诉讼案,在香港经过3年半的聆讯审理,终于有了结果。负责该案审理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于今年11月3日发出命令和宣告,戴某在香港注册的大有商标无效,对其2004年11月17日在香港注册的大有商标予以撤消。11月10,内地“大有”商标注册人广东彩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艳股份”)收到了香港知识产权署的裁定书,至此,江门市首宗著名商标涉嫌被人境外抢注和诉讼的争议案件终于有了结果。
日前,反抢注胜诉的彩艳股份已根据香港有关法律和该案的判决,除向败诉方戴某追讨该案的诉讼费之外,还即时启动了“大有”商标在香港的注册申请。
事件缘起——
百年商标疑遭人在港抢注
说起新会大有凉果,江门五邑地区的居民和港澳乡亲几乎无人不晓。创办于1799年的新会大有是江门市最古老并久负盛名的传统食品加工企业,多年来大有食品不仅行销省内外,而且出口远销至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欧美和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先后三次荣获“国家轻工部优质产品奖”,两次荣获“广东省著名商标奖”和“北京国际博览会铜奖”等奖项,2006年又被广东省推荐申报全国第二批“中华老字号”。
新会大有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企业改制后,作为彩艳股份下属单位的新会大有获得国家许可继续使用在国内已注册的“大有”商标。随着产品出口量的增加,保护自我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意识也不断增强,新会大有的上级公司彩艳股份先后在马来西亚、新加坡、美国和澳门等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大有”商标。
2005年3月中旬,当新会大有派员前往香港商标注册处申请商标注册时,却赫然发现,就在该公司准备注册所需的法律文书期间,“大有”商标被一戴姓江门居民抢先注册,其注册的产品类别覆盖了新会大有的大部分产品。这就意味着一向在港享有一定名气的新会大有产品,均不能在港销售和经营,从而彻底丧失了香港市场。
欺人太甚——
抢注者索要80万元转让费
是谁出于什么目的捷足先登,抢注了香港大有商标?是同行竞争对手抑或其他自然人?不久,一个神秘的电话打给了彩艳股份主要负责人,要求约谈有关香港大有商标转让事宜,彩艳股份应邀派员赴约。
彩艳股份参与约谈人员告诉记者,戴某在约谈中说,根据他本人向当地税收部门了解掌握的新会大有销售经营货值总量计算,他要求该公司支付香港大有商标转让费120万元,“考虑到大家都是江门人,转让费可以下调,但底线是80万元,而且要现款。”当彩艳股份人员提出可否先行草签一份商标转让协议书,待他们持草签协议书回公司经董事局审批时,这一要求被戴某断然拒绝。
约见不欢而散后,彩艳股份经调查了解发现,戴某在香港和内地既没有生产,也没有经营销售与新会大有同类产品,显然是为牟利而抢注。该公司于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委托广东卓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赴港打官司,同时采取了3项措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要求宣布戴某在港大有商标注册无效的申请;将彩艳股份的“大有”商标在中国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防止不法商人在中国生产“大有”品牌的商品出口到香港销售;准备材料,在戴某香港大有商标注册满3年时提出“不予使用为理由撤消商标注册的申请”。
对簿公堂——
香港聆讯双方当堂激辩
2005年4月20日,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正式受理了彩艳股份请求撤销戴某在香港大有商标的注册和要求宣布其商标注册无效的申请,并先后于2006年10月16日和2008年7月16日分别进行了两次聆讯(第二次戴某方缺席)。彩艳股份和戴某双方在诉讼中进行了激辩。
彩艳股份诉讼代理人指出,“大有”商标是彩艳股份独家许可下属企业“江门市新会大有酱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商标,而彩艳股份是“大有”商标的真正创造者和所有者,被诉人戴某是出于恶意模仿了彩艳股份的商标,通过在香港抢注,以获取彩艳股份的良好信誉。戴某则在反陈述中辩称,彩艳股份虽然在中国内地注册了“大有”商标,但在香港并未有注册和使用,不具备享受特殊保护的条件,并指出彩艳股份的“大有”商标与其在港申请注册的大有商标有明显区别,否认恶意模仿的指控。
彩艳股份在诉讼中强调,彩艳股份的“大有、DAYOU及图”商标虽然未在香港注册,却一直在香港诚实地使用,而且这一商标及图案在中国大陆是极具知名度的商标。该公司特向香港负责审理的商标注册处提供了记载新会大有史实的《南粤新市新会》、《新会县志》、《新会县志续篇》等官方承认的史籍,还提供了新会大有获得中国国家有关机构和广东省颁发的各类优质产品、著名商标奖项的证书和奖杯等证据,同时指出,被诉人戴某与彩艳股份包括新会大有同处江门市区内,应该是明知彩艳股份的大有产品和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并合法经营的情况下,仍抢先在香港注册大有商标的,存在恶意抢注的嫌疑。
最终裁定——
戴某不诚实抢注,注册无效
经过长达3年半的诉讼,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于今年11月3日颁发命令和作出裁决,撤消戴某的香港大有商标注册,裁定和宣布戴某在香港的大有商标注册无效。11月10日,彩艳股份收到了裁定书。
香港商标注册处负责审理本案的负责人经审理后,接纳彩艳股份的“大有、DAYOU及图”商标在中国大陆是具有知名度的商标这个事实,并认为彩艳股份的“大有、DAYOU及图”商标在戴某于香港注册之前已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一带长久使用,是具有知名度的商标。戴某在香港抢注的行为无疑是希望藉着“大有、DAYOU及图”商标的显著特性及国内外的商誉或声誉而加以不公平地利用,牟取自身利益,也可以是想凭藉获得涉讼商标的注册而向申请人(指彩艳股份)图利。戴某的行为“按诚实人士的一般标准,毫无疑问是不诚实的”,审理人员依照香港有关法律裁定并宣布戴某在香港注册的大有商标注册无效。
本案的讼争至此画上句号,戴某除在香港申请注册大有商标花去的费用和本案聘请诉讼代理人的费用外,还要负责支付彩艳在本案中的诉讼费用。
专家点评要勇于及善于拿起法律武器
在这次商标争夺战中,广东彩艳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有如下值得有关企业的、借鉴和参照:
一是要及时收集有关本企业商标的信息,定期阅览注册商标公告,在法定的商标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法定商标异议期为公告日起3个月);
二是对于恶意的商标注册,要勇于及善于拿起法律武器,及时采取法律行动。如果被抢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有一定的知名度,能证明抢注人恶意的,可以采取商标异议或者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的行政救济方式,企业要对本企业的注册商标保留有关的使用证据、宣传资料、商标获奖荣誉资料,没有注册的也要保留在先使用的证据。
三是企业应该尽量收集证据,并与抢注人进行谈判,如果想避免商业机会由于商标纠纷而延误,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付款受让商标也是一个方式。(黄少玮 谢富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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