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中院连审两起知识产权案

〖2008-11-13 9:2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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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海南经济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黄河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案件逐步走入了人们的视野。昨日(12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连续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知识产权案件。庭审后,省高院邀请参加庭审的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省、市知识产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专家召开座谈会。会议代表对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播放电视剧《闯关东》惹官司 海南某电视台被要求赔款200万元

    因播放了52集电视连续剧《闯关东》,海南某电视台被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起诉至法院。原告方除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外,还提出高达200万元的索赔。昨日(12日)下午,海口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嫌侵权案,法庭未当庭宣判。
  
    原告:严重侵犯了著作权
  
    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委托代理人称:该公司成立于1986年10月,是一家集电影、电视剧策划制作销售、音像制品、影视报刊出版发行、电影拷贝等相关产业经营开发于一体的综合性单位,也是国内生产电视剧最早的单位之一。
  
    原告现系电视连续剧《闯关东》的著作权人。为拍摄该剧,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并邀请国内多名著名演员参加拍摄,自该剧于今年1月2日在中央电视台首播以来,深受观众喜爱,其收视率目前在国内各地均名列前茅。而被告作为当地一家具有多年影视播放经验的大型电视台,在未经原告许可且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电视台播出52集电视连续剧《闯关东》(每天五集),并在播放该剧期间插播大量广告。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违反了《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其行为不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仅获6790元收入
  
    被告海南某电视台辩称:播放该节目,是从第三人购买,并签订了合同,也支付了报酬,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而且原告不是本案52集电视连续剧《闯关东》的唯一著作权人。2007年11月12日,大连电视台授权原告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全权处理《闯关东》电视剧的销售、播出以及国内外版权等相关事务,期限至2013年。今年1月16日,原告与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签订《电视剧版权购买合同》,以3432万人民币将中国大陆地区电视媒体的独家首次播放权等5项权利让给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
  
    海南某电视台播放的《闯关东》于今年3月从大连一家中介代理公司购买,购买时被告要求对方出示了其享有《闯关东》相关著作权的所有证明资料。被告在播放《闯关东》之前,该剧已由中央电视台1套首轮播放完毕,中央电视台8套与黑龙江电视台、辽宁电视台、吉林电视台、山东电视台的第二轮播放亦已完成。因此,在此期间,播放该电视剧收视率已经大打折扣。
  
    针对对方提出的200万元赔偿,被告方称没有法律依据。即便是侵权,在播放期间,该电视台也仅获得6790元的广告收入。法院将择日宣判。

  此携程非彼携程? 两公司因侵权案对簿公堂

  昨日(12日)上午,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携程)诉海南携程假期旅行社(以下简称海南携程)名称侵权一案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上海携程:海南携程“傍名牌”
  
    上海携程上诉称,该公司为国内领先的在互联网上向用户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的企业法人,在全国拥有十个分公司,并在全国四十多个大中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其公司“携程CTRIP”商标于2001年被核准为注册商标,其关联公司“携程国际”于2003年12月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且“携程CTRIP”商标于2006年1月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2008年3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7年下半年,该公司收到多起客人投诉后调查发现,海南携程以“携程假期”为名在海南开展旅游业务。海南携程成立之初名为“海南华能旅行社”,现在使用的“携程假期”是在2004年3月15日申请变更的。
  
    上海携程向法庭出示了12份证据并认为,海南携程选择在其关联公司“携程国际”在美国上市引起轰动且拥有较高知名度时更名,其抄袭和“傍名牌”的恶意性非常明显,海南携程为达到其同业不正当竞争的目的,通过变更企业名称使用与原告公司名及商标相同的名称,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明显是对原告驰名品牌的“搭便车”行为。海南携程在广告、宣传材料中大量使用与该公司“携程CTRIP”公司及商标相同或相似情形进行醒目宣传,同时存在违规行为等,海南携程的行为是利用“傍名牌”现象,且利用原告品牌具有显著知名度,以不正当手段达到与原告进行同业竞争目的。
  
    上海携程向法院请求判令海南携程立即停止使用冠有“携程”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办理相关名称变更手续,通过媒体进行书面赔礼道歉以及赔偿其代理人收集证据材料的费用和差旅费共计人民币20000元。
  
    海南携程:经营领域不同
  
    海南携程对此答辩称,上海携程为计算机领域的经营主体,而海南携程为旅行社,从企业名称上能够明显区别是不同的市场经营主体,故不会导致产生误认的情形出现。同时,海南携程提供的是旅游服务性质的行业,而非生产商品,故不存在侵犯原告权益的行为,其公司与原告方属于不同领域的市场经营主体,因此也不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海南携程认为,上海携程的商标“携程CTRIP”是2008年3月5日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该公司早在2004年3月15日就变成为海南携程假期旅行社,因此不存在恶意“傍名牌”和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此外,海南携程的网络宣传均明确标注为海南携程假期旅行社的企业名称,与原告企业名称及商标有明显的区别,不会造成大众的误认或混淆。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后,法庭提出调解意见,原告方表示同意调解,被告海南携程拒绝调解。法庭将择日对这起侵权案件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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