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联案历时3年终审判李鬼超市不正当竞争

〖2008-11-13 13:1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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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新民晚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秋子
 

“世纪华联”案终审判决认定“李鬼”超市不正当竞争 

  我国特许连锁行业“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历时3年终于有了定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超市公司)与金湖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世纪华联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金湖世纪华联公司上诉,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金湖世纪华联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公司注册在江苏省金湖县内,发起人兼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雨是原华联超市公司下属杭州公司的员工。公司主要通过向其加盟商收取低廉的加盟金,并授权门店使用其企业名称——主要为“世纪华联”或“世纪华联超市”中文字样及未经国家商标总局核准注册的图形商标,来发展其加盟连锁体系。由于管控不到位,造成其下属门店因商品质量问题屡遭行政部门查处及媒体曝光;一些加盟店甚至置法律规定与行政规章于不顾,在未取得经营资格的情况下营业,以及假冒“上海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出具发票,强搭华联超市公司便车。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于2007年10月,全市已有悬挂“世纪华联”店招的门店592家,其中“金湖世纪华联”152家,其余世纪华联门店均是在金湖世纪华联公司的影响下,以相同经营模式发展而来的“李鬼”超市;同时还涌现了不少以相同模式仿冒“好德”便利、“可的”便利、“快客”便利等的情况,其不良社会影响已在急速扩大,并被其他不法分子所效仿,进而对国内企业名称管制及连锁加盟市场的经营规则造成挑战。 

  华联超市公司于2007年11月28日,以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其他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华联超市公司对“华联”字号使用在先,且“华联”字号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金湖世纪华联公司及涉诉的在沪1家直营店和1家加盟店的企业名称登记具有主观恶意,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判令金湖世纪华联公司及涉诉的直营店、加盟店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门店店招、门店内部装饰及商品标识中使用“华联”文字;分别向华联超市公司赔偿人民币40万元、5万元、5万元。据悉,50万元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中法定最高赔偿金额。 

  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以其企业名称系通过行政审批合法取得等为由,于2008年8月7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金湖世纪华联公司将“华联”作为企业字号的一部分注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损害了华联超市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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