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厂麻花冒充“十八街” 两被告人获刑罚
〖2008-11-14 15:44: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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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北方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秋子
两被告人以一家食品厂的名义,委托他人制作“桂发祥十八街”注册商标的麻花包装袋,而后装上自己生产的麻花,假冒驰名商标“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在市场上销售。天津市河北区法院经审理,一审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各处罚金两万元,并以同样罪名判处涉案食品厂5万元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市衡德王食品厂系2004年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住所在本市河北区吕纬路。2007年初,王某伙同天津市衡德王食品厂负责人董某,以衡德王食品厂的名义,委托广东一家包装厂天津办事处制作“桂发祥十八街”注册商标的麻花包装袋。办事处称必须有桂发祥麻花饮食集团有限公司的证明。之后,王某伙同董某出具了伪造的天津桂发祥麻花饮食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书,制作“桂发祥十八街”注册商标的麻花包装袋494.9公斤,经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测试证实约30余万件包装袋。而后,几人在以王某名义所租的河北区建昌道的一处底商内,将衡德王食品厂生产的麻花装进包装袋内进行销售。2007年9月初,王某向天津市桂发祥麻花饮食集团有限公司举报了天津市衡德王食品厂的造假行为。2007年9月14日,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在建昌道的底商处,将衡德王食品厂工人正在包装的假冒“桂发祥十八街”注册商标的麻花予以查扣,同时还查扣了标称“十八街”注册商标的麻花包装袋12卷,共计5万余件,每单个包装袋上都印有三种不同的天津市桂发祥麻花饮食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桂发祥十八街麻花总店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经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公安机关提供的“山楂”、“什锦”、“黑芝麻”、“五仁”、“椒盐”五种塑料包装上标注的三种商标,与天津市桂发祥十八街麻花总店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应判定为相同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04第143号认定“桂发祥十八街”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在法庭举证质证中,天津市桂发祥麻花饮食集团有限公司证实,己方没有委托任何单位制作包装袋卷材,在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底商查获的“桂发祥十八街”麻花经鉴定,从口味、气味、麻花的外形上看,都与真品有本质区别,材质上的劣质使得包装上有明显的印刷重影,且没有印刷暗记,由此确定为假冒“桂发祥十八街”麻花的产品。
法庭上,多条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董某以天津市衡德王食品厂的名义,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0万件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天津市衡德王食品厂及王某、董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定罪科刑。王某能够检举被告单位非法制造的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历史上曾因盗窃、抢劫被劳动教养,可酌情从重处罚。董某能够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王、董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实施犯罪,不易区分主从犯。关于天津市衡德王食品厂提出的包装“十八街”麻花的场所不是被告厂所使用的、包装和销售人员也没有证据证实是衡德王食品厂的人员、制造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不是以衡德王食品厂的名义进行的等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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