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津注册企业跨国制售假薄荷糖 被判赔30万元
〖2008-11-18 17:00: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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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人民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黄河
    
    11月是天津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公开宣判了“PECTOL”薄荷糖生产企业诉同行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案件。 
     西班牙一家公司生产的“PECTOL”薄荷糖在世界29个国家销售。2004年,该公司发现尼日利亚市场出现与其产品包装相同的产品,其中一种标注生产者是“中国某食品生产有限公司”。经查该食品公司是在中国武清区注册的尼日利亚独资企业。该西班牙公司认为,中国某食品公司以不正当手段非法抄袭、复制其知名产品的包装、装潢,冒充其公司的厂名,并大规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该食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属于原告特有包装、装潢及带有其企业名称的“PECTOL”产品,并赔偿因其制假、卖假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食品公司并不认可原告西班牙公司的诉讼请求,其提出,其公司所生产的标有“PECTOL”商标的产品是经过商标权人某国际贸易公司授权使用的,拥有使用权,而且产品上标注的是自己的厂名,所以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厂名、包装装潢和注册商标。 
     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双方产品比较,被告的产品直接使用了与原告产品相同的包装、装潢和文字商标以及相同的包装规格,达到了普通公众难以分辨产品来源的程度,应当认定被告实施了跨国制造、销售假冒产品的侵权行为。综上,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假冒原告品的行为,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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