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知识产权案 典型案例法官说法

〖2008-11-21 8:29: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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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黄河
 

    
    作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的重要内容,昨日(20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对外披露了近10年来知识产权八大典型案例。相关案件中的被告,是如何踏进侵权“雷区”的?且听主审法官以案说法。

    域名被抢注 匹克获赔8万元 
  
    典型案例:匹克公司拥有的“匹克”商标及“PEAK及图形”商标,曾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等称号。
  
    2005年,泉州个体工商户纪某在互联网信息中心,登记注册了中文域名“匹克体育.cn”和英文域名“www.peakshoes.com”,并在网上销售各种运动鞋和皮鞋,提供和匹克公司产品、服务相混淆的销售信息。匹克公司发现后,起诉了纪某。
  
    泉州中院审理后,将上述两个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认为被告在网上登记的两个域名,与原告两个驰名商标的文字或字母相同,这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驰名商标专用权。
  
    对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上述中英文域名,赔偿匹克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服判。
  
    法官点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案件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原被告同在泉州,被告对原告商标的驰名度应是悉知的,但被告以上行为属“搭乘商誉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已侵犯原告驰名商标专用权。

    泉州天津两“万隆” 究竟有没有侵权
  
    典型案例:2005年11月,天津万隆集团公司以泉州万隆建材公司,侵犯其抢注的“万隆”注册商标不当向工商投诉,并由工商封存相关产品。事后,泉州万隆起诉天津万隆,请求确认其在产品上使用企业简称“万隆”不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认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万隆”经合法登记,将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简称结合并未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已就原告使用“万隆”向工商举报,原告如对处理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原告提起这类民事诉讼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最后裁定驳回。原告上诉后,二审终审裁定驳回。
  
    法官点评:这是泉州法院受理的首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纠纷案。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滥用,保护了被警告侵权人的利益,但这一制度本身也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尤其是可能被涉嫌侵权人以“恶人先告状”的方式先行起诉。根据司法解释,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应以利害关系人受到侵权警告,而权利人又未按程序请求有权机关作出处理为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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