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只“船”继续抢招牌 昆明中院20日开庭二审
〖2008-11-22 9:03: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新闻来源:春城晚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黄河
    昆明市有两家船舶酒店,一家是北京路船舶酒店,另一家是船舶大观酒店。为抢“船舶”这块金字招牌,两家酒店走上法庭,一审法院认定两家酒店使用“船舶”的名称均合法。20日,昆明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中,之前一直不愿意露面的第三人昆明船舶设备研究试验中心出现在法庭上说:“‘船舶’这个金字品牌有今天,船舶大观酒店老总杨仕华的确付出过心血。”
    一审认定两只“船”都合法
    
    北京路船舶酒店认为,2004年6月,他们已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了“船舶酒店”的商标注册,获得批准。在企业名称中,“船舶”是企业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法律保护的重点,其他任何同行业企业未经许可均不得擅自使用,大观路船舶酒店的行为是“搭便车”。而船舶大观酒店的代理律师认为,船舶大观酒店经工商部门合法注册准许,理应受法律保护。
    
    西山法院审理认为:北京路船舶酒店于1990年1月10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船舶大观酒店于2000年10月20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京路船舶酒店自成立之日起享有“昆明船舶酒店”的名称权,而船舶大观酒店自成立之日起享有“昆明船舶大观酒店有限公司”名称权。
    昆明船舶设备研究试验中心作为第三人,对当初自己“默认”两个“船舶”店并行经营没有提出异议。于是,西山法院认为船舶大观酒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船舶”字样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据此判决:驳回了北京路船舶酒店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北京路船舶酒店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第三人20日出庭
    
    二审中,北京路船舶酒店和船舶大观酒店双方还是为“船舶”这个金字招牌据理力争。20日,之前一直不愿意露面的第三人昆明船舶设备研究试验中心,委托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何锡峰出现在法庭上。
    何锡峰在法庭上说,昆明船舶设备研究试验中心作为北京路船舶酒店上级单位,杨仕华是昆明船舶设备研究试验中心退休职工,他在担任北京路船舶酒店老总期间,付出了很多心血和功劳,船舶酒店这块金字招牌有今天,杨仕华功不可没。后因承包期限满,杨仕华离开了北京路船舶酒店。离开前,杨仕华和昆明船舶设备研究试验中心有一份会议纪要,对于船舶大观酒店是否和昆明船舶酒店共同使用“船舶酒店”的品牌问题,暂先搁置,待以后研究处理。这个纪要并不等于就同意船舶大观酒店使用昆明船舶这一名称,只能说等到以后研究决定后才能确定是否共同使用。
    庭审结束后,法官主持双方调解,但未能当庭调解成功。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