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知识产权案件今日集中宣判

〖2008-11-24 16:42: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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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温州晚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黄河
 

    
    今天上午9时,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法庭对侵犯“鳄鱼”眼镜商标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上午作出判决,嘉光眼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消除影响,赔偿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今年4月9日,法国的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温州市嘉光眼镜有限公司,称其侵权。该公司诉称,其于1933年在法国成立并注册鳄鱼商标。七十多年来,鳄鱼品牌服装及系列商品在全球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 

  在中国,自1980年起分别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向商标局申请并获准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其使用于服装、箱包商品上的“鳄鱼LACOSTE”商标分别于1999年4月、2000年6月被国家商标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而温州市嘉光眼镜有限公司,却于2008年2月和3月,在其生产和销售的眼镜上使用鳄鱼图形商标,侵犯了拉科斯特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仅查获的侵权产品数量就达13700副。 

  今年6月19日的庭审中,嘉光眼镜公司认为其产品成品没有单独使用被控标识,工商查处的被控产品系尚未最后完工的成品,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侵权。并认为被控标识与拉科斯特公司的鳄鱼图形商标在整体朝向、鳄鱼脚位置、鱼鳞形状、牙齿排列的数量、嘴巴长短、尾部形状等均存在明显区别,只构成相似,不构成相同商标。 

  后经庭审比对,拉科斯特公司的鳄鱼图形商标亦系单条鳄鱼,被控标识与该商标一模一样,仅存在朝向差异。 

  法院经过审理综合认定,嘉光眼镜公司的产品已经完成了装配,带有合格证,处于可销售状态,且使用了与拉科斯特公司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悉,今天温州全市公开宣判的知识产权案件共5件。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有一起商标权纠纷案的宣判外,龙湾、苍南和永嘉的法院也将公开宣判3件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刑事案件。(肖建永 钟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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