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能否对抗在先著作权

〖2008-11-25 13:3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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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厦门广播电视集团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黄河
 


    昨日(24日)上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知识产权案进行公开宣判。原告主张的美术作品首先发表于台湾杂志,随后被告将这一系列作品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将这一美术作品用于产品生产、销售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呢?
    
    原告陈红芬向法院起诉称,2001年5月,台湾居民陈韦志创作完成“宝贝猪系列”美术作品,并公开发表于台湾地区出版的《礼品世界杂志》。2004年3月,陈韦志将宝贝猪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陈红芬。近日,陈红芬发现浙江胜利塑胶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产品上使用了“宝贝猪”作品。陈红芬认为胜利公司侵犯了她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胜利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
    
    被告胜利公司答辩称,他们在2003年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与“宝贝猪”图案相同的图形商标,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胜利公司的商标权能否对抗原告的在先著作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宝贝猪”作品由台湾居民陈韦志在2001年创作完成,并在2002年发表,因此作品著作权在转让前后都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申请注册商标以及获准注册的时间都晚于原告方取得著作权时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浙江胜利塑胶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与原告陈红芬享有著作权的“宝贝猪”相同的图案,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人民币。(记者张立峰 周赞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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