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异果”商标克隆案维持原判 西树公司需赔“Z espri”30万
〖2008-11-27 8:39: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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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新闻晨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潇湘
    一年前,由于在产品包装、商标上出现了普通消费者不易识别的克隆现象,新西兰泽斯普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斯普瑞公司),将南通西树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推上了被告席。昨日(26日),上海市高院对这起“奇异果”商标侵权案进行了终审判决。 
泽斯普瑞公司早在1998年便开始在中国销售新西兰的进口猕猴桃(又名“奇异果”),并注册申请了由“Zespri”字母和“太阳光芒图形”两项注册商标。2007年初,该公司发现上海市场上由西树公司销售的另两种商标分别为“Znishio”和“Nnishio”的猕猴桃均和“Ze-spri”品牌的“奇异果”相类似。为此,泽斯普瑞公司将西树公司告入法院,请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侵权损失30万元。法院一审判西树公司构成侵犯,应当向泽斯普瑞公司赔偿30万元。 
但西树公司提出,“Znishio”和“Nnishio”的图形是用在猕猴桃的包装盒上的,并没有用于猕猴桃本身商标,和新西兰“奇异果”在水果本体上使用“Zespri”字母和“太阳光芒图形”的商标有明显不同,不存在克隆情况。而且“Znishio”、“Nnishio”和“Zespri”以及相应的图案没有近似之处。西树公司还提出,泽斯普瑞公司的诉讼目的是为了打击竞争对手,垄断猕猴桃市场。基于对30万元判罚的不服,西树公司遂提起上诉。 
昨天,市高院驳回了西树公司的所有上诉理由维持一审原判。并特别指出,西树公司虽然获得了“Znishio”和“Nnishio”的包装盒外观专利,但由于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时间晚于泽斯普瑞公司取得商标权的时间,作为专业销售猕猴桃的同业竞争者,其应当知道“Ze-spri及图形”注册商标在同业的知名度,但仍将相似的“Znishio及图形”和“Nnishio及图形”标识使用在猕猴桃产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所以不能以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作为其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罗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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