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驰名商标使用权 被判赔偿损失8万元
〖2008-12-9 14:01: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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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黄河
    浙江省余姚市一家保健品公司使用天津市某集团“营养液”等保健品的注册商标,作为其白酒的商标。原商标持有者发现该情况后,以侵犯商标使用权为名,将该保健品公司及一名销售商告上法院。近日,天津市一中院判决,确认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二被告应停止侵权行为,由被告公司赔偿损失8万元。
原告天津市某集团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于1994年注册了“天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非医用营养液”。原告十余年来累计投入上亿资金,宣传该商标。2005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被告公司生产的白酒上使用“天狮”商标,致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原告公司的“天狮”系列产品,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随后,原告在被告王某(天津市武清区某售货亭业主)处购买了被告公司生产的“天狮”白酒,并申请进行了公证。
近日,原告向天津市一中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定:确认“天狮”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使用“天狮”商标;被告王某停止销售被告公司生产的使用“天狮”商标的白酒;判令被告公司承担10万元赔偿金,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公司辩称:该公司产品与原告产品无关联性,该公司生产的行为是善意使用行为,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被告王某辩称:自己是善意第三人,主观上并无过错,愿意停止销售“天狮”酒。
天津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原告依法获得核准使用“天狮”文字注册商标,对该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依法享有专用权,受商标法及相关法规的保护。
被告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产品上使用与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其产品商标,且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其主观上有借助原告驰名商标的良好市场信誉开拓自己产品市场的目的,客观上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被告公司的“天狮”牌白酒的产品来源的误认,从而易使原告的驰名商标的公众评价和市场价值降低。
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将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的,亦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公司将“天狮”商标使用在白酒产品上,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范围不属同一类别。被告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被告被诉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期间及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公司所持有“天狮”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公司立即停止在产品上使用与原告“天狮”文字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被告王某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有“天狮”商标标识的白酒产品;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张檬 郭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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