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双福”被罚款30万元 供货商状告工商局

〖2008-12-15 8:1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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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半岛都市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潇湘
 


    今年初,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工商分局接到举报调查发现,崂山一商场销售的双福地板没有经过商标所有人授权,于是在5月22日作出处罚决定,没收查处的侵权地板1400多箱,同时罚款30万元上缴国库,对此决定,供货商北京世纪卓达经贸有限公司不服,将崂山工商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近日,崂山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认为供货商的地板侵犯双福商标,一审判决维持崂山工商分局的处罚决定。 

    商场涉嫌售假被查 

    2008年1月6日,北京恩江商贸有限公司向崂山工商分局举报,称在崂山区高科园一家装饰材料商场销售的双福地板侵犯他们的“双福”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场没有经过他们公司的授权,希望工商执法人员给予查处。崂山工商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该商场进行调查,经查实,商场自2007年1月开始销售在外包装箱上印有“双福地板”字样的实木地板,截至被工商部门查获时,商场已销售各种品名“双福”的地板金额合计32172.51元,另外执法人员还查处库存侵权“双福”地板等1400多箱,总价值为506750.72元。 

    经过听证后,5月22日 ,崂山工商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双福地板的行为,并处罚没收查处的1400多箱地板,同时罚款30万元上缴国库。 

    作为供货商的北京世纪卓达经贸有限公司认为自己的地板没有侵犯双福商标,工商部门的处罚有问题,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将崂山工商分局告上崂山法院。供货商在诉状中称,自己的地板是“FUFU”地板,拥有合法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没收的这些地板是自己存放在商场的库存商品,工商部门没有通知协助调查,对自己拥有合法商标权的“FUFU”地板认定侵权并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请。 

    工商认为供货商就是侵权 

    崂山法院于10月20日对该案开庭审理。作为被告的崂山工商分局提出了自己的答辩意见,认为供货商在地板上使用“双福”二字的状态与北京恩江商贸有限公司地板包装上使用“双福”二字的状态几近相同。供货商没有在“双福”二字旁标注“OR”,但并不能否认其作为商标的事实,“双福”二字应视为商标,供货商的地板上使用这两字就是侵犯商标。 

    另外,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2个乃至多个商标,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因此供货商称自己的地板上有自己的商标“FUFU”没有任何意义。 

    法院一审维持处罚决定 

    崂山法院审理认为,商场销售的地板长方体外包装箱上均醒目地印有“双福地板”字样,供货商也未能证明“双福”商标注册人北京恩江商贸有限公司许可其使用该商标。供货商未经“双福”商标注册人授权,在同类产品包装上使用他人注册的“双福”商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工商部门进行处罚认定事实正确。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崂山工商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崂山法院近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供货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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