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携程旅行社“搭便车”输官司

〖2008-12-17 10:21: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海南特区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潇湘
 


    因将“携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并在海南开展旅游业务,海南携程假期旅行社(简称海南携程旅行社)被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携程)诉至法院。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依法认定海南携程旅行社存在“搭便车”行为,判其立即停止使用“携程”字样作为企业名称。

  上海携程始建于1994年1月,于1999年开始通过携程旅行网向消费者提供网上旅游信息等服务。2000年1月,上海携程注册并取得“携程CTRIP”商标专用权。

  海南携程旅行社始建于1995年12月,原名称为“海南华×旅行社”,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业务;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导游相关服务等。2004年3月,才变更企业名称为“海南携程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7年下半年,上海携程发现海南携程旅行社将其商标的“携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并在海南开展旅游业务,上海携程以对方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海口中院认为,原、被告经营范围均有旅游服务项目,二者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原告作为该服务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企业,应当完全有能力通过网络查询、检索并发现同行业中已经存在该具有很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携程CTRIP”旅游服务品牌,这种利用同业竞争对手的旅游服务品牌市场知名度的“搭便车”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海口中院做出以下判决:被告海南携程立即停止对上海携程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停止使用“携程”字样作为企业字号,并赔偿上海携程损失8000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记者王忠新 黄叶华)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