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石蛤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成为“石蛤蟆”商标的最终拥有者 |
〖2008-12-29 10:22:0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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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淄博频道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潇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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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撤销某快餐店注册的“石蛤蟆”服务商标的裁定,围绕“石蛤蟆”商标权的诉讼终于一锤定音,山东石蛤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成为“石蛤蟆”商标的最终拥有者,至此,一场长达四年半之久、历经8次诉讼的“石蛤蟆”商标权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石蛤蟆”商标权之争始于2004年7月5日,其间经历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这也成为我市知识产权的“十大典型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由于当时博山饭店的商标保护意识的不足,仅在第30类商品上对“石蛤蟆”商标进行了注册,而未注册服务商标,这就为以后的“石蛤蟆”商标之争埋下了隐患。  
    2004年6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石蛤蟆”商标被转让给石蛤蟆餐饮公司。
  
   “石蛤蟆”商标之争的另一方是成立于1995年3月15日的博山某快餐店。1998年8月14日,该快餐店在第42类服务上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0年1月7日被核准注册。2004年7月5日,该快餐店以石蛤蟆餐饮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后者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至此,围绕“石蛤蟆”商标权归属,双方开始了长达四年半之久的诉讼。(张宝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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