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闭民营加油站状告中石油案开审
〖2008-12-30 15:11: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新闻来源:兰州晨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白兔
    一家常年经营中石油提供油品的民营加油站,在今年7月面临中石油“断供”关门歇业后,借力《反垄断法》,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兰州销售分公司(简称中石油甘肃兰州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其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赔偿损失13万余元。12月26日,堪称甘肃省反垄断诉讼第一案的该案在甘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针对倒闭民营油企的诉请,在诉辩双方的唇枪舌战中,暴露出中石油与中石化两家垄断油企的“地盘”之争。中石油甘肃兰州公司代理律师当庭称,近日,他们将以该民营油企借“歇业”之名与中石化“非法转让加油站”的行为构成违约,且恶意侵犯了中石油的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起诉讼。
民营油企无油可卖关门歇业
今年7月,前往段家滩兴达加油站加油的司机看到加油机上“无油可供、经营亏损”的歇业公告后无奈而归。原来,从2004年起就与中石油甘肃兰州公司签订供销油品合同的兴达加油站,历年经营状况良好。2006年9月,该加油站又与中石油签订了同意其使用“中国石油”注册商标5年的合同,约定加油站必须“全口径接受甲方的油品配置,不销售任何第三方提供的成品油”。但是,从2007年起,中石油为其供给的油量从3150吨骤减为2008年的906吨,这远远不能满足加油站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油量。2008年7月,“遭遇断供无油可卖”的加油站只得关门歇业。加油站试图协商解除合同但几经交涉无果后,便委托律师向中石油甘肃兰州公司致函要求解约。直到11月,面对中石油既不供油又不解约的举动,兴达加油站状诉法院,以该公司利用在甘肃油品市场的完全优势地位,迫使其签订《中国石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等一系列协议,违反了《民法通则》禁止的保底条款、《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市场,强迫、限制交易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13万余元。该案成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省首起正式被法院受理的反垄断法诉讼案。
加油站“改换门庭”违约在先?
12月26日,兰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被告中石油甘肃兰州公司对兴达加油站的诉请事项和理由,以“虚构事实、误读法律”作出抗辩。中石油公司认为,从2004年起与加油站签订供销合同以来,一直都是按需供应并无偿运油。2008年,基于全球油品市场走低因素,双方即约定了供油量为900余吨。之所以签订“商标使用合同”则取决于“中石油”品牌的良好形象和油品质量,根本不存在强迫签约。且双方约定的“不得销售第三方供油”,也是依据国家经贸委的明文规定。上述所有签约均是为了保证供销合同的有效履行和中石油商标的维护,系双方自愿协商所为。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突然当庭出示了一份由兴达加油站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甘肃分公司签订的《加油站资产收购合同》复印件,称原告已将加油站“非法转让”给中石化。现如今兴达加油站状诉法院的真实目的在于掩饰其“违约在先”的违法行为。其代理律师称,他们已准备诉诸法律,要求法院判令加油站与中石化的加油站买卖行为,属于恶意侵权应归属无效。调解不成法院定期宣判。
法庭对中石油递交的该份复印件合同不予认可,兴达加油站的代理律师认为该合同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针对对方答辩,兴达加油站认为,中石油公司向来都是“我供多少,你售多少”,民营加油站一直处于吃不饱也饿不死的状态,2008年7月彻底“断供”后民营加油站迫于生存要求与其解约,但对方仍然置之不理。并反问中石油:“既不履行合同正常供油,也不肯解除合同让我另谋出路,让我怎么办?”
最后,当法庭主持调解时,双方都表示了和解意愿。兴达加油站愿意放弃索赔只求解除合同,中石油则以“同等条件下将加油站转让与中石油”为前提才同意解约。最终,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失败,加油站请求法院支持诉请,而中石油要求驳回全部诉请。法庭宣布定期宣判。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