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wtp# 商标评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商标争议进行裁决的行政程序。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使商标评审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作为与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套的行政规章,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了修订后的《商标评审规则》。该规则自2002年10月17日起施行。为使广大读者对新规则有所了解,本网站征集了有关专家的意见。
据介绍,修订后的《商标评审规则》贯彻了商标法和实施条例修订的精神,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强调了对商标评审案件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和辩论权的充分尊重,适应了商标评审工作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和接受司法监督的要求。考虑到商标评审工作程序既不适用行政复议法,也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特殊性,这次修改将《商标评审规则》定位于商标评审工作的程序性规定。因此,新规则着重从申请、受理到审理、结案的全过程对商标评审案件进行了科学、严密的构建。具体讲,新商标评审规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展和完善了原规则:
第一,内容更为翔实,结构更加合理。原评审规则条文较少,较为原则、笼统。新规则在条文数量上达到了107条,并根据内容分为总则、申请与受理、审理、公开评审、证据规则、期间、送达、附则各章,符合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内容、结构上的基本要求,做到了逻辑严密、内容翔实、结构合理。
第二,贯彻职权法定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并使之具体化、明确化,排除了原规则中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定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三,科学构建了商标评审的工作程序。与以前相比,新的商标评审程序更为细致,对商标评审人员和商标评审案件的当事人来讲都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商标评审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充分保护商标评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在总结评审实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有关评审制度进行了发展。在评审案件的审理制度上,修订后的《商标评审规则》规定,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和独任制,并对独任评审的条件、评审人员的告知等作了具体规定,从而改变了原《商标评审规则》由委员会投票表决的规定。在评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上,原评审规则规定,对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新评审规则在书面审理之外,又增加规定了公开评审制度,并专设“公开评审”一章,对公开评审的条件、提出、决定、过程进行了规范。原规则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而新规则对实施条例第9条有关回避的规定作了细化,明确了回避申请提出的期限、回避申请对评审人员和评审决定、裁定的影响、回避决定的作出、复议等具体规定。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也是新评审规则的一个重大发展。原评审规则仅涉及了举证期限、证据交换和证据收集问题,远远不能适应商标评审工作和司法审查的需要。新规则以先进的证据理论为指导,对评审案件的举证责任、证明要求、各种证据的提供规格、证据证明力的认定、质证等作了非常详尽的规定,为商标评审案件审理中的事实认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第五,立足商标评审实际,着力解决评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针对商标法新增的关于共有商标的规定以及商标评审实践中的代理、阅卷、期间、送达等实际问题,新规则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对驳回复审案件、异议复审案件、不服商标局作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等案件的审理范围分别作了限定,使商标评审人员的审查工作有了更为明确的尺度。针对商标法修订前后因新旧法律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商标评审规则在“附则”一章中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了规定,这对于解决“过渡”时期的特定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