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继《中国青年报》曝光东北某省多个中级法院的法官及数十名律师卷入“驰名商标造假案”后,2009年12月17日《南方周末》又进一步揭示出商标造假案的“黑色利益链”,并披露出其他地方某些法官、律师、企业亦卷入一些“驰名商标造假案”的情况。
为什么会有这类造假案发生?原来,不少地方都出台过重奖驰名商标的办法。出台这类办法的本旨是为了鼓励当地创出驰名商标。可是有些不法者为了骗获少则数十万、多则数百万元的驰名商标奖励款,竟蓄意将一些本来默默无闻的商标,伪造出一个或几个子虚乌有的侵权者,然后通过打官司来炒热此商标并请求法院认定其为“驰名商标”。一旦这类造假阴谋得逞,所骗获的巨额驰名商标奖励费,就可使造假者均分到一大笔非法所得。
目前,有些地方在此类案件曝光后,已查处了一些涉案法官和律师。无疑,这是非常必要的。但笔者认为,仅此而已还远远不够。要对此类问题全面善后,就必须对其他相关方面也依法作出处理。
譬如,对相关企业通过造假骗得的“驰名商标”,应一律予以撤销。据《南方周末》报道,曾任湘潭市中院民三庭副庭长的黄某,在审理山东兰骏集团、浙江何字食品公司、越美集团的商标案中,分别收受这三家企业的好处费39万元、45万元、40万元,并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现在,黄某已受到法办。显然,上述那些企业通过此种方式获认的所谓“驰名商标”,也应当予以撤销,不能让其继续招摇过市,损害市场公平,欺骗消费者。
再如,对相关企业利用假驰名商标骗取的政府奖励,也应当坚决收回。如果不予收回,就等于拿老百姓的纳税钱来鼓励企业糊弄老百姓。而且,作为纠错之举,政府不但要收回被骗的奖励款,还应对企业的欺骗行为依法加以处罚。
还如,有关企业在“驰名商标造假案”中,向相关法官、律师等奉送好处费,明显涉嫌行贿,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因为行贿与受贿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不能只惩罚受贿者而放纵行贿者。
另外,除相关涉案者应当受到追究和惩处外,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机制和地方政府奖励驰名商标的办法,亦应进一步加以改进、完善和规范,严防给造假者留下任何可乘之机。
其实,从根本上说,某件商标是否驰名以及其信誉度如何,理应由市场机制来评判,由消费者说了算,其商标效益也应通过赢得更大的市场来实现。公共管理者慷纳税人之慨去重奖驰名商标,其合理性和正当性,我以为都还值得进一步斟酌。(晏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