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附名牌有治了 高法司法解释出台
〖2002-10-16 10:15: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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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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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月16日起,采取鱼目混珠、对商标进行攀龙附凤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做法将被强硬遏制。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认定原则、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界定、商标使用许可类别、诉讼管辖等诸多方面给予了说明和解释。
鱼目混珠如何鉴定?
采取鱼目混珠、企图通过攀附知名商标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做法,从10 月16日起将被强硬遏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认定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个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对比,对比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此外,这个司法解释还确定了与相同、相似商标密切联系的类似商品、类似服务的法律界定。将已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属于侵权这个司法解释,从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界定、商标使用许可类别、诉讼管辖、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等诸多方面给予了说明和解释。
这个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以前一直较为模糊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指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等三种行为属于损害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将争议较多的互联网域名注册侵权首次列入范围。
商标侵权赔多少钱怎么算?
今后,商标侵权人将按照被侵害人的要求赔钱。将于10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由受害人说了算的原则。
这个司法解释的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今后商标侵权案的受害人将不仅可能获得诉讼的胜利,而且由于受损额的计算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将最大可能地获得损害赔偿。
同时,也为了防止一些受害人“漫天要价”,最高人民法院也在规定中商标侵权所得和受损的基本计算方法。获利将主要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确定赔偿数额。
另外,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如何?
一直不太明确的商标侵权案的诉讼时效问题终于有了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关于二年时间的起始计算方法,这个司法解释明确指出,“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同时为了切实维护合法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中避免了诉讼时效的“一刀切”,确定了一定范围内的续诉原则,即,“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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