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被判无效 圣芳品牌受损

〖2010-12-16 8:33: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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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历经12年,终于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支持,在为合法拥有“采乐”商标欣喜之余,佛山圣芳(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圣芳)的代理律师谢先生也表示了几分无奈,“我们质疑强生公司提交的3份证据,但是这3份证据却曾经被作为认定其‘采乐’商标驰名的主要依据,由此导致我们自己的‘采乐CAILE’商标一度被撤销。这3份证据带给我们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我们为该商标权争辩12年,不仅投入了人力财力,原本该蓬勃发展的‘采乐CAILE’品牌也因此遭受到严重影响。”

    据谢先生介绍,其所指的3份证据是强生公司提交的西安杨森公司采乐酮康唑洗剂1994年至1997年的销售量、广告费的审计报告以及广告监测数据。佛山圣芳认为,强生公司在前两次申请中没有提交过AC尼尔森公司的广告检测数据,在其第二次申请时,强生公司提交的1997年至2000年的广告数据是由Zenith公司提供的,在2002年8月20日强生公司随该次申请书提交的1997年至2000年“采乐”广告费数据,依然是前述Zenith公司提供的。可见2002年8月之前,AC尼尔森公司并未为西安杨森公司提供广告检测服务,还不存在AC尼尔森公司的广告检测数据,因此2004年AC尼尔森公司提供的1995年至2004年的完整广告监测数据这一事实本身,其真实性令人质疑。

    佛山圣芳还指出,将强生公司提交的广告费审计报告与广告检测报告数据对比可以发现,其提交的第20041-063号审计报告反映的1995年的广告费为1328.5万元,而广告费监测数据为3089.4万余元,审计报告反映的实际支出仅为监测数据的40%多;其提交的第2003128-1号审计报告反映1997年的广告费为2540.7万余元,而监测广告费数据为1932.6万余元,即实际支出比监测数据还多出600万余元。佛山圣芳认为,上述情况说明,广告费审计报告与广告监测报告数据存在出入。

    对此,谢先生表示,在强生公司提交的西安康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第2003128-1号审计报告中已经明示,“由于1997年度至2000年度贵公司发生的广告费未按具体商品区分核算,贵公司委托的广告代理机构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向我们提供了贵公司1997年度——2000年度用于采乐酮康唑洗剂的广告投放量统计表,这些材料的正式性和准确性由该公司负责。”谢先生告诉记者,这一情况说明,该审计报告直接将西安杨森公司的广告代理商提供的数据作为审计结论使用,不具有审计报告的证明效力。

    对于上述3份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中表示,强生公司提交这3份证据的时间实在其提交本次评审申请两年之后,佛山圣芳对这些证据的所指出的问题和疑点确实存在,而且直到该院再审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和强生公司也未做出合理解释。从强生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在2000年之前西安杨森公司实际使用的是“采乐2%及图”的组合商标,并非被核准的繁体“采乐”文字商标,也不仅仅是文字繁简体的变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2000年的批复中已明确表示上述行为系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这些证据不宜作为认定引证商标驰名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上述有疑点的审计报告、广告监测数据,商评委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强生公司的“采乐”文字商标驰名的主要证据是不当的。

    佛山圣芳另外一名代理律师则向记者表示,无论是行政裁决还是司法诉讼都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如果为了一己私利提供存在质疑的证据,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更是会造成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杨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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