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就商标审查积压、扼制恶意商标抢注等答问
〖2010-12-18 8:2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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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新闻中心-中国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白兔
    国新办举行发布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在会上介绍工商总局解决商标审查积压、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等方面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解决商标审查积压问题有何重大意义,如何防止形成新的积压,下一步工作打算?
    答:商标审查积压问题是我国商标工作近些年面临的最大困难和挑战。2008年,中国政府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又是我国商标工作面临的最大机遇。工商总局紧紧抓住这一机遇,将加快商标审查列为八项重点工作之首,提出“三年解决积压、五年达到国际水平”的“三五目标”,到10月底已彻底解决商标审查积压问题。三年解决积压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一是充分说明中国政府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及时、正确且卓有成效的。二是为国内外企业商标能够及时获取注册,受到法律保护,提供了根本保障。三是进一步确定了我国世界商标大国的地位。为全面提升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使我国由商标大国发展成为商标强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下一步,我们要深入推进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把彻底解决商标审查积压问题作为新的起点,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自觉坚持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重要支撑这个基本着力点,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进一步完善商标确权机制,建立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商标审查和评审长效工作机制,到2012年使我国商标注册审查周期控制在10个月以内、商标异议裁定和评审审理周期控制在20个月以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为什么将扼制恶意商标抢注行为作为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请分析一下恶意商标抢注行为产生的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答: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扼制恶意商标抢注行为,是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将之列为重点。恶意商标抢注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某些申请人为谋取不当利益而为,有些代理人为谋取不当利益而充当掮客。二是权利人的商标保护法律意识不强,给抢注者以可乘之机。三是商标注册周期过长为抢注者提供了机会。
    有效扼制商标恶意申请,一直是我局的重点工作之一。我局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快商标审查,减少恶意注册商标可乘之机。二是依法驳回恶意注册商标申请。三是依法撤销恶意注册商标。四是依法限制部分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对于扼制恶意注册商标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要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切实扼制恶意注册商标行为。一是积极配合修改《商标法》,增加防止恶意注册行为有针对性的规制条款。二是继续加快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三是在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审查、异议、争议、转让、管理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时驳回,对不符合条件的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四是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防止其成为恶意抢注的通道。
    据悉,我国教育部“孔子学院”商标在哥斯达黎加被抢注,能否具体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2010年10月20日,教育部对外汉语教学发展中心致函工商总局商标局,反映其“孔子学院”商标在哥斯达黎加被抢注一事,寻求国家商标主管机构的帮助。经总局领导同意,总局商标局立即于2010年11月3日以李建昌局长名义致函哥斯达黎加商标局局长,表达了我方对该案的重视和关切,介绍“孔子学院”在我国文化领域中的重要意义,请其及时依法审理此案,撤销被抢注的商标注册申请。遵照总局领导指示,总局商标局赵刚副局长协同国家汉语办有关负责人于2010年11月3日下午赴哥斯达黎加驻华大使馆拜会了哥驻华大使马尔科•V•鲁伊斯先生。介绍此案的有关情况,要求哥方按照《巴黎公约》及《关于保护驰名商标规定的联合建议》有关规定,保护我方“孔子学院”商标的合法权益。11月10日,哥方商标局已依法撤销了被恶意抢注的“孔子学院”商标注册申请。
    这是继2009年年初避免了我国52家企业名称作为商标在加拿大被恶意抢注,2010年10月解决了“镇江香醋”集体商标在韩国被恶意抢注案件后,我国商标海外维权的又一件成功案例,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密切同国际商标管理机关合作,切实加大对我国商标海外维权力度。
    我们注意到这次专项行动中,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请问工商部门在具体执法中,如何认定“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
    答:在这次专项行动的任务分工中,明确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事实上,自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以来,工商部门一直将依法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作为工作重点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举措之一。
    在执法实践中,我们认定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公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从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否构成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擅自使用”。二、是否构成“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知名商品。三、是否构成“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四、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导致市场混淆和误认。
    多年来,我们依法行政,查处了大量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案件,其中包括侵犯“采乐”、“王老吉”、“剑南春”包装装潢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2009年,工商系统查处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件2864件,案值达3077万元。2010年前三季度,工商系统查处上述案件2381件,案值达2265万元。
    根据这次专项行动确定的重点,我们将继续加大力度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追根溯源,重点查处一批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适时曝光一批大案、要案,发挥典型警示作用,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的良好氛围,全力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
    2010年6月29日,海协会与海基会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这两个协议对进一步扩大两岸交流与合作,包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商评委在案件审理中对保护台湾商标权益人采取了哪些措施?
    商评委对涉及台湾当事人的商标评审案件一向予以高度重视,坚决制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台湾高知名度商标和农产品产地名称的行为。自2006年以来,商评委在评审案件中共认定了“统一”、“哥弟”、“旺旺”等6件驰名商标,认定了“日月潭”、“阿里山”等为茶叶产品的产地名称,对涉嫌恶意抢注的商标予以撤销或不予注册。
    尤其是总局在商标评审案件中认定财团法人台湾省佛教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所有的“慈济”商标为驰名商标,依法对大陆一家医疗机构抢注的 “朝阳慈济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这是工商总局依法认定的第一件权利人为台湾省非营利事业单位法人的驰名商标案件,引起了海峡两岸的广泛关注。慈济基金会向商评委赠送了题有“感恩”二字的牌匾,其发言人在记者会上特别感谢大陆能够用这么快的速度来确定“慈济”在社会上的信誉,维护其合法权益。台湾商业总会专门召开记者会宣布商评委裁定,认为“大陆积极维护台湾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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