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将再审“稻花香”

〖2010-12-20 17:36:00时〗 本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12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作出裁定,该院将就“稻花香”商标争议纠纷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该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9)高行终字第1172号行政判决将中止执行。
  
    2002年10月15日,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稻花香)以其注册用于“酱油、醋”的“稻花香”商标与义乌市稻花香食  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稻花香)注册用于“方便米线、八宝饭”的“稻花香DAOHUAXIANG”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
  
    2008年12月22日,商评委认定两件商标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裁定义乌稻花香的“稻花香DAOHUAXIANG”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湖北稻花香不服商评委作出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5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结果。 
  
    湖北稻花香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2009年11月19日,北京高院作出(2009)高行终字第117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两家公司的两件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关联程度很高,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及商评委第30068号裁定,判令商评委对本案争议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及义乌稻花香收到北京高院判决后,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商评委及义乌稻花香的再审申请,并要求北京高院对本案进行复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义乌稻花香于2009年4月已经对湖北稻花香在酱油、醋、豆制品商品上注册的“稻花香”商标以“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而据义乌稻花香有关负责人介绍,他们在依法查阅湖北稻花香提供的使用证据时,发现湖北稻花香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涉嫌伪造,并将此在北京高院对上述案件复查过程中递交给北京高院有关部门。
  
    经过对该案件的复查,北京高院作出上述裁定。(崔文宇)
信息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