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鹤楼诉黄鹤梦:原告反补偿被告30万元

〖2010-12-26 9:3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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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武汉晚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清杨
 


    24日,记者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法院获悉:“黄鹤楼酒”状告“黄鹤梦酒”侵权一案最终以调解告终:两被告黄鹤楼集团和黄鹤楼恒源公司自愿变更企业名称,不再在企业名称和产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黄鹤楼”及“黄鹤楼酒业”字样;不再以任何形式在任何界面使用可能对原告天龙黄鹤楼公司侵权的产品包装;清理、回收、更换市场中现有的涉嫌侵权产品。由于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原告为被告清理活动和员工安置支付补偿金30万元。

  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天龙黄鹤楼公司)称,2003年,天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收购方式,取得了武汉黄鹤楼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黄鹤楼集团公司)原使用的“黄鹤楼”、“小黄鹤楼”注册商标及历史上使用过的各种商标使用权及生产黄鹤楼、小黄鹤楼酒的专有技术、“黄鹤楼酒业”及历史上的所有冠名权等无形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

  2008年7月,天龙黄鹤楼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黄鹤梦酒”,其包装与天龙黄鹤楼公司产品相近。经查,“黄鹤梦酒”系“武汉黄鹤楼酒业集团恒源实业公司”(简称黄鹤楼集团恒源公司)生产,该公司为黄鹤楼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两公司均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黄鹤楼酒业”字样。天龙黄鹤楼公司以两公司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告上法院并索赔50万元。

  黄鹤楼集团公司辩称,他们没有生产和销售“黄鹤梦酒”,黄鹤楼集团恒源公司与黄鹤楼集团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应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黄鹤楼集团恒源公司称,他们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的合法企业法人,在生产过程中依法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没有侵犯天龙黄鹤楼公司的权利。

  该案面临最大的问题是被告黄鹤楼恒源公司使用“黄鹤楼”企业名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该公司是黄鹤楼酒业集团下属的集体企业,其名称1990年即核准使用,且该企业员工多为原国有企业的困难职工家属,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疑将切断企业及员工将来的生计。

  法官务实地提出由原告支付部分清理存货及被告员工安置补偿费的方案,并告知被告完全可以在不使用“黄鹤楼”名称的前提下生产新的产品、开创自己的品牌,得到被告的理解和认可。(高星 涂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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