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火腿”二十年商标纷争沉浮
〖2002-10-30 11:08: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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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xw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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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字招牌”引起纷争20年
今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批准“金华火腿”为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这也是继绍兴酒、龙井茶、庆元香菇、杭白菊之后浙江第5个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产品。
这一纸文件让金华火腿原产地浙江省金华、衢州两市(原属金华地区)的火腿生产厂家倍感兴奋:二十多年来一直被“金华火腿”商标纠纷困扰,是否纷争从此可以排除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批准的,而商标则归国家工商总局管辖。我国《商标法》经几次修改均未将原产地保护内容列入其中,这样,商标之争恐怕仍将持续下去。
计划经济留下的“后遗症”
金华火腿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1915年“巴拿马万国商品博览会”和1929年“西湖博览会”上就分别获得“金奖”和“商品质量特别奖”。“金华火腿”实质上成了金华的代名词。
1979年10月31日,浦江县(属金华地区)食品公司申请注册金华火腿商标,1981年1月2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同年8月,金华火腿被国家有关部门评为金奖,并通知浙江省食品公司让拥有商标权的企业赴京领取金牌。当时的浦江县食品公司与浙江省内所有地、市食品公司一样,是浙江省食品公司的下属企业之一。浙江省食品公司预感到金牌的分量,遂以上下级关系的行政手段硬性将此商标从浦江县食品公司无偿转移过去。但是在国家商标局存档的《商标转移申请书》中,当时浦江县工商局并未在同意栏上盖章。
1984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全省食品企业下放给各县、市管理,但浙江省食品公司只下放企业,没有归还浦江县的注册商标。此后,金华方面不断向省食品公司要求归还商标,但都未能如愿。1992年,金华火腿商标注册期满,金华市人民政府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商标局正式打报告,要求归还注册商标权,但最终未果。
驰名中外的金华火腿是金华特产,但金华火腿的商标却属于浙江省食品公司。这是计划经济留下的“后遗症”。
纷争连连危及火腿产业
如今,浙江省内想使用这一金字招牌的火腿厂家,都必须向省食品公司缴纳每只火腿0.8元的商标使用费、0.28元的塑料脚圈和1元的塑料袋。这让火腿生产企业深感不平,他们表示说,这有点像当年八国联军侵占圆明园后文物失盗,现在我国要想得到当年被掠夺的国宝,必须出巨资购买。
现在,浙江省共有一百二十多家火腿生产厂家获得省食品公司的许可生产金华牌火腿。据不完全统计,浙江省去年共生产火腿400万只,其中300万只产自金华。
金华地区有四十多家火腿生产厂,因不愿向浙江省食品公司交钱,决心创自己的牌子。他们先后向国家商标局注册了“雪肪蒋”、“宗泽”、“金字”等四十多个商标。由于这些厂家生产的都是正宗产品,在市场上深受消费者欢迎,从而威胁到“金华”牌火腿的销量。浙江省食品公司遂以“金华”两字是商标,有专用权为由,到处打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浙江省食品公司在使用原注册商标时,商品上标明“浙江食品公司”和“金华火腿”字样,而生产厂家名称和商品产地却没有。此举与《商标法》明显不符。
金华市火腿行业协会认为,浙江省食品公司此举剥夺了金华地区八十多家许可使用该商标的火腿厂依法在自己产品和包装上标明厂名、产地和电话的权利。另外,也使非原产地被许可使用该商标的企业,统统被消费者误认为产自金华。
1993年10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发《关于开展清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清理工作”,还特别指出“重点查处不标明被许可人厂名和商品产地的案件”。
金华火腿行业协会曾于2000年先后三次向浙江省工商局寄交关于要求立案查处浙江省食品公司违反《商标法》的报告,省工商局回复:应由商标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金华方遂4次上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要求立案查处,均石沉大海。
生产厂家生产企业,一头是当地政府的命令,一头是法律,确实比较难办。1993年至1995年,金华市五套班子作出决定,不允许金华火腿生产厂家使用金华火腿商标持有人的商标而改用金华市火腿监制局的印章。
立法不完善纷争难止息
1982年8月23日起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没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规定。1993年2月22日和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商标法》中均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1995年初,国家工商局公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根据这一法规,像金华火腿这种同一产品多家生产、具有明显原产地意义的传统名特产品,应该注册为证明商标,并由一权威机构进行监管。于是,金华市成立了金华火腿监制局,并按该法规的规定制定《金华火腿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等规章制度,于1995年2月14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金华火腿为证明商标。同时,金华市人民政府向浙江省人民政府上报《关于解决金华火腿商标问题的请示》,要求依法允许金华火腿监制局注册金华火腿为证明商标,由其统一监管质量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纷争。
根据《商标法》程序,应由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先撤销原金华火腿商标,再由国家商标局注册金华火腿为证明商标。
1995年2月12日,金华市保护名牌协会致函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销“金华”火腿商品商标。2月23日,该委员会复函要求金华方汇评审费,金华市保护名牌协会随后汇款。3月1日起,金华市金华火腿监制局、金华市火腿协会、浙江省金华火腿研究所及金华市悦心火腿厂等16家单位,先后致函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销“金华”火腿商品商标,并各自电汇了评审费。
漫长等待满腹委屈
在历经六年半的漫长等待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去年9月27日通知金华名牌保护协会:驳回金华方提出的关于“金华”商标撤销续展注册不当申请。
1996年3月,国家工商局初开荣在《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上发表文章,在“保护地理标志和制止虚假产地问题”中指出,“原产地名称是符合该地理环境条件的生产、制造、加工者的共同财产。任何一家企业的垄断独占会显失公平。如金华火腿、黄岩蜜桔等,如不设法保护,将逐渐失去其原有的品质特色,造成国家宝贵财产的浪费。应该允许将原产地名称作为证明商标予以注册和保护将解决该问题”。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管处王刚说,关于原产地保护,在新《商标法》中已经有体现。对于一些农副产品,为证明其产自特定区域有特殊品质而注册为证明商标。浙江省一共注册了17件证明商标,如绍兴酒、安吉白茶等。而金华火腿是商品商标,是区别商品生产者的一种标志,不能注册为证明商标。
从上不难看出,造成金华火腿商标之争固然与立法不完善有关,有关部门的态度也是原因之一。
WTO规则与原产地保护
WTO对原产地保护十分重视,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议定书中《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第三部分第二十二条地理标志的保护第二款明文规定:“如果某商品中包含有或组合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该成员应依职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或依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驳回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2001年7月24日,为公平、公开、公正地解决“金华火腿”商标权属之争,国家有关部门特委托与双方无关联关系的京沪法律专家在第三地上海举行法律论证会,就金华地区的火腿企业能否使用“金华特产火腿”商品标识,金华人民是否拥有“金华特产火腿”这一原产地名称进行论证。
在论证会上,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周林指出,我国以前一直没有认识到“原产地名称”中所含无形权利应予以保护。上海市商标事务所主任柯晓军观点鲜明:消费者购买该产品时肯定注重的是其产地,而非单纯的商品标志,因此产于金华的火腿标注“金华特产火腿”的标签无疑是对事实的客观反映,法律应允许这种合理状况存在。著名律师朱妙春则认为:“金华火腿”是在商标法实施以前就已注册,与现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有冲突,因此该商标是弱势商标,其弱就在于它的权利人不能限制金华地区企业对其生产的火腿使用“金华火腿”、“金华特产火腿”、“金华土产火腿”等原产地标志。
著名法律专家郑成思教授认为,其他国家此种值得保护的标志并不多,但在中国却不少,如“金山农民画”、“龙口粉丝”……随着中国加入WTO,梳理这一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已刻不容缓。上海交大知识产权研究室主任王锡林教授则将“金华火腿”之争归结为目前立法有盲点,因为我国法律中鲜见“原产地名称”的释义。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金华火腿”这一无形资产应当为金华地区的火腿生产厂家共享,他们呼吁我国立法机构尽快完善此类地方名特产品的知识产权立法,以避免“金华火腿”之争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9月1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至此,金华地区的广大火腿生产厂家都能名正言顺地使用“金华火腿”四字,而浙江省食品公司因为持有商标也能使用。这样一来,“战争”照样无法避免。商标,作为一种私权可以转让。假如有一天,省食品公司将“金华火腿”这一商标转让给别人,又将引起怎样的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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