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兑现“满福楼”招牌缩水几十倍

〖2004-11-6 8:29:00时〗 本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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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福楼”涮肉是北京饮食行业的“金字招牌”。因为这个曾被评估为价值765万元的招牌,两个昔日合伙好友从1999年开始,先后在北京市西城法院、市一中院和市高院打了4场官司。在财产分清后,两人又来到海淀法院,要把满福楼的商标给分了。2004年7月13日,此案被调解结案,成为北京市首例商标拍卖案。

  商标难题金字招牌如何分

  任先生和小满先生是满福楼的合伙人。从1999年开始,他们5年已打了4场官司。

  满福楼散伙后,原告任先生向法院提出:一要依据合伙约定取得商标无形资产的权益;二要得到合伙关系解除至今的诉争商标增值部分的权益。任先生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市高院终审判决任先生和小满先生合伙关系解除,继续由小满先生经营满福楼,后由小满先生的哥哥大满先生经营。

  任先生要求按照自己占有商标的50%的利益,比对评估公司此前评估的765万元的价值,自己应该得到其中的一半,也就是380多万元。为此,任先生缴纳了4.8万元的诉讼费。

  好友联手小火锅吃出特色

  1991年1月,大满先生和小满先生准备开一家涮肉馆,因资金不足,小满先生与任先生商议,双方各投资5万元开满福楼。因当时只允许个体户登记,小满先生便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了福满楼。双方虽然没签订协议,但自满福楼开业以来,任先生负责前厅服务及财务管理,对满福楼每月获得的利润,由双方按照财务报表各分得50%。

  很快满福楼成了与东来顺、阳坊涮肉齐名的著名涮肉馆。

  兄弟反目分财产再分商标

  1999年9月,双方的诉讼开始。任先生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他与小满先生之间的合伙关系。西城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任先生与小满先生自1991年到1997年8月1日期间为事实合伙关系。

  判决后,任先生不服,认为他在1997年8月1日之后仍与小满先生存在合伙关系,并上诉到市一中院。一中院审理后,确认任先生与小满先生之间系事实合伙关系。

  2001年1月,任先生向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散满福楼。后法院判令小满先生给付任先生2001年至解散之日的利润,关闭所有满福楼字号的企业。在这次诉讼中,市一中院委托北京某评估公司对满福楼商标进行了无形资产评估,结果是满福楼商标价值7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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